借名买房除因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其他《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钰盈
规则借名买房除因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其他《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合同应为有效。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享有要求出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请求权,但不直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规则描述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以后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的合同法律关系。借名买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应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限购、信贷政策借名买房的,一般不宜认定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买房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关于借名登记以及房屋权益实际归属的合意。但是借名买房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借名人仅享有要求出名人转移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享有物权。借名人对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交易受让人,原则上也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当事人对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借名约定、购房款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控制管理情况、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原件持有情况以及借名动机是否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

借名买房纠纷,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正式规定的案件类型,而是司法实践约定俗成的概念。出于规避房屋限购、信贷政策等目的,民事主体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约定房屋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权益实际由借名人享有,待将来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多发常见。

从社会经济生活层面考察,根据当事人的借名动机,借名买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顶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2)“顶名”购买拆迁安置房,或者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团购房、福利分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原因是,上述两类房屋具有政策性保障或单位福利性质,购房资格具有身份属性,专属于拆迁安置人、单位成员等。其他人员欲购买此类房屋,必须“顶名”购买。此时借名人除了出资购房外,往往还需要向出名人支付“房屋购买权”或“购房指标”转让费。(3)为规避房地产调控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不具有购房或贷款资格的人借用有资格的人名义购买房屋。这也解释了借名买房纠纷何以多发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繁荣、调控严格的区域,例如北京、广东等省市。(4)为了达到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等目的而让他人代持房产。(5)因其他动机而借名买房。

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借名买房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因而对财产的静态、动态安全都带来风险隐患。加之房屋价值巨大、房价波动剧烈等客观形势推波助澜,因借名买房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数量可观、特征典型、约定俗成的案件类型。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名买房引发的诉讼纠纷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借名买房内部纠纷,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双方(或配偶、继承人)之间围绕房屋权益归属而就房产确权、过户、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第二类为借名买房外部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被作为出名人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擅自转让,导致借名人与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受人之间产生争议。此外,出名人作为购房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的,如房贷逾期等,也会引发相应纠纷。

由于“借名买房”并非类型化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调整;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赠与、继承等家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多种案由中均有涉及;在业务管辖上,分属家事、房产、审监、执行等不同审执业务部门管辖等原因,借名买房案件的司法裁判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有待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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