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正式规定的案件类型,而是司法实践约定俗成的概念。出于规避房屋限购、信贷政策等目的,民事主体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约定房屋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权益实际由借名人享有,待将来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多发常见。
从社会经济生活层面考察,根据当事人的借名动机,借名买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顶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2)“顶名”购买拆迁安置房,或者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团购房、福利分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原因是,上述两类房屋具有政策性保障或单位福利性质,购房资格具有身份属性,专属于拆迁安置人、单位成员等。其他人员欲购买此类房屋,必须“顶名”购买。此时借名人除了出资购房外,往往还需要向出名人支付“房屋购买权”或“购房指标”转让费。(3)为规避房地产调控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不具有购房或贷款资格的人借用有资格的人名义购买房屋。这也解释了借名买房纠纷何以多发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繁荣、调控严格的区域,例如北京、广东等省市。(4)为了达到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等目的而让他人代持房产。(5)因其他动机而借名买房。
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借名买房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因而对财产的静态、动态安全都带来风险隐患。加之房屋价值巨大、房价波动剧烈等客观形势推波助澜,因借名买房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数量可观、特征典型、约定俗成的案件类型。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名买房引发的诉讼纠纷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借名买房内部纠纷,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双方(或配偶、继承人)之间围绕房屋权益归属而就房产确权、过户、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第二类为借名买房外部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被作为出名人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擅自转让,导致借名人与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受人之间产生争议。此外,出名人作为购房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的,如房贷逾期等,也会引发相应纠纷。
由于“借名买房”并非类型化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调整;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赠与、继承等家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多种案由中均有涉及;在业务管辖上,分属家事、房产、审监、执行等不同审执业务部门管辖等原因,借名买房案件的司法裁判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有待深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