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代履行强制拆违被判违法,乡政府违法强拆愿意打官司还是调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妍然

2015年夏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村民叶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因三林楔形绿地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叶宅基地范围内共有四栋房屋,其中一栋为平房,建设于20世纪90年代初,无证,建成后一直作为工厂作坊使用。动迁后,鉴于拆迁区域一直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承办此案的黄艳律师指导叶先生于2016年5月向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交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016年6月14日上午,前述厂房被一群未表明身份的人员非法拆除,叶先生根据黄艳律师的指导,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然而出警民警并未制止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保护叶先生的房产。后,黄律师帮助委托人向法院起诉浦东公安分局不履行财产保护法定职责违法。7月底,叶先生接到了浦东公安分局应诉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其中含一份三林镇人民政府所作《立即代履行决定书》,认定叶先生前述被拆除房产系违法建筑,故镇政府于2016年6月14日代履行拆除。毫无疑问,这一份《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即为强拆行为之源头,为溯本清源,黄艳律师帮助委托人提起了确认代履行决定违法的诉讼。

2016年9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代履行纠纷一案。为证明《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合法性,三林镇人民政府出示了浦东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单、三林镇人民政府立案审批表、三林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三林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以证明三林镇政府被要求整改辖区内消防安全问题,其经检查发现,原告涉案房屋处于公共场所,未取得规划手续,存在重大隐患,构成障碍,遂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代履行强拆。

富有庭审经验的黄艳律师随即对镇政府证据展开了“以其矛攻其盾” 的质证:其一,浦东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单是拟证明涉案房屋位于公共场所、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唯一证据,但该告知单一则未明确指向涉案房屋,二则违背《消防法》关于只能由公安机关查明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核实、整治的规定;其二,立案、现场检查、询问等程序,实际属于拆违执法程序,那么镇政府须依法作出的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而非《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2016年10月17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镇政府违法的胜诉一判: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消防隐患,且不符合立即代履行的适用条件,采取代履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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