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导读: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为处理该类纠纷的司法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现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如下梳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观点:
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实际的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经历。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可根据婚姻维持长短,双方的过错确定。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久、结婚仪式举办前,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登记结婚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
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举办婚礼,很多时候,举办婚礼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间隔一段时间。在此时,一方坚持不再举行婚礼,并提出离婚要求,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双方已有同居生活,法院可认定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者日常生活开支的,可以作为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因素。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情形,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再返还。而因给付彩礼导致给夫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相对于给付之间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这里所讲的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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