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退休后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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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重磅消息。有很多退休老人因为在岗位上工作了很多年,导致了一些职业病的产生。不仅会让工作带来麻烦,也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些许的不便。不过在大家的印象当中,职业病并不算是工伤。但其实国家早都规定了职业病也算是工伤,只要是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享受到工伤应有的待遇,公司也应当给予补偿。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样的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能够拿到哪些补贴和待遇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才算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身体疾病,被称之为职业病。如果你有这样的情况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职业病可认定为是工伤呢?根据咱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就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然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会遇到公司不给我们赔偿的情况,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可以在被鉴定为职业病的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总的来说认定的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所以大家在进行这项鉴定的时候也要多了解一下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
如果成功的认定为工伤,那么我们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去领取适当的补贴和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就可以直接用工伤保险的标准对我们进行赔付。根据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仅如此。如果是因为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是当时没有发现患病的这些人员。可以在自己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的一年之内去申请工伤鉴定。我鉴定成功的话,也是可以领取到这部分待遇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就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来说会按照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是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进行发放。
基本上来说,每个人的平均工资也都达到了3000块钱左右,那么能够拿到的也就是3万块钱左右的补偿金。这对于广大的打工者来说是比较丰厚的一笔钱,不过这也是这些打工者应得的,毕竟是因为在工作期间累积得了职业病,所以不管是公司给的也好,还是工伤保险赔付的也好,都是打工者应当得到的。
如果你也有上述的情况,那么就建议你好好地去看一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和认证,然后再去申请工伤保险的补助。如果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谁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裁判摘要
职业病的发现从劳动者出现症状就诊直至经专门医疗机构确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职业病的医疗确诊时间距离劳动者实际患病时间具有滞后性,故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具体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是否连续等进行综合判断,以确认是否属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待遇,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
程某在某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因肺部感染较重而住院接受支气管镜手术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出院后,程某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19年3月,复查医院建议程某到职业病防治院就诊,程某遂前往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9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程某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工伤认定部门确认程某构成工伤。2020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自程某病休开始,家具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
随后,程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公司自2018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家具公司只同意从2019年11月职业病确诊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已经患有职业病的情况进行事实上的确认,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则是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二者均不是对劳动者患职业病起始时间的事实或者法律认定。程某首次就诊时病情已经相当严重,并已脱离致敏环境,整个诊疗过程没有明显的间隔或者中断,每次的诊疗结果也与最终的职业病诊断结论相符,故应当将程某自2018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起算。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非普通疾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家具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病假工资远不足以弥补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故家具公司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发放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程某在确诊职业病之前的疑似职业病期间能够享受何种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以外的工伤主要是指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密切相关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同于事故伤害的突发性和表象性,职业病往往是因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毒害因素在体内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隐蔽性,从劳动者病发直到确诊为职业病可能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发现和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义务,但是发现疑似职业病与诊断职业病的医疗行为同样具有滞后性,故也不能当然以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时间作为职业病起始时间,而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等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定标准之所以明显高于普通疾病的病假工资法定标准,是因职业病的产生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提供足够的职业病防护,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与履职相关的疾病侵害。
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这与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享受的病假工资待遇存在本质区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的,不同于普通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2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值得关注的是,《目录》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12月18日,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聂云峰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新增了腕管综合征;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
聂云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录》的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聂云峰说。
新版《目录》新增两大职业病类别
12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的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聂云峰特别提醒,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职业病的遴选具体要遵循这些原则: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者剂量反应关系;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聂云峰介绍。
《目录》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聂云峰告诉记者,一旦劳动者被认定为法定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新版《目录》印发,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聂云峰介绍,《目录》的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此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是国外主要职业病之一,也是职业健康研究的主要方向。”
聂云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录》的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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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规定
12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值得关注的是,《目录》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12月18日,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聂云峰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新增了腕管综合征;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
聂云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录》的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聂云峰说。
新版《目录》新增两大职业病类别
12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的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聂云峰特别提醒,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职业病的遴选具体要遵循这些原则: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者剂量反应关系;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聂云峰介绍。
《目录》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聂云峰告诉记者,一旦劳动者被认定为法定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新版《目录》印发,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聂云峰介绍,《目录》的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此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是国外主要职业病之一,也是职业健康研究的主要方向。”
聂云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录》的调整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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