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护期,你需要谨记,权利保护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慧

  法律只保护懂得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法律不保护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所以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况下行使权利应满足的时间要求,也就此衍生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要求权利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反之,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对应的抗辩权,债务人就有权不履行债务;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就此消灭。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和延长,一般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以下对法律规定的各种情况下行使权利应满足的时间要求进行了简要汇总:

  一、民事争议

  对于诉讼时效,原则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权利人应行使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中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同时,原则上权利人还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应行使权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1年诉讼时效。

  若是因产品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诉讼时效。

  此种情况仅适用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因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

  对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还应满足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开始计算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是,若产品上有明示的安全期,且安全期长于10年的,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期。

  (三)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为1年诉讼时效。

  (四)因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要求赔偿的:为1年诉讼时效。

  (五)因环境污染侵权请求赔偿的:为3年诉讼时效。

  (六)因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请求权: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

  同时,因船舶油污损害产生的请求权,还应满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七)人寿保险中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为5年诉讼时效。

  (八)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适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的除斥期间。

  (九)请求返还遗失物的权利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十)保证担保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三个时间的限制: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

  (1)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终止和延长,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随即消灭。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应于保证期间内以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诉讼之外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特别注意的是: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

  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的起算时间:

  第一,一般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债权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的任务就由保证期间转移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均是分别计算。无论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2年期间届满还是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均获得对应的抗辩权。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均同时中止。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技术出口合同纠纷:为4年诉讼时效。

  (十二)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

  应于约定的异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未约定异议期间的,应于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十三)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订立合同而享有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除斥期间)行使。

  (十四)债权人撤销权

  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同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十五)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十六)对非法转租房屋的异议期

  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十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上述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因拖欠报酬发生的争议应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程序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应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四、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期限的限制,下文简要汇总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

  (1)存款人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方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缴付出资的请求权。

  (2)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瑕疵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三)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权利人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占有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权利;

  (3)对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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