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如何赔偿,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最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志宇

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如何赔偿,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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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赔偿标准适用于新消法退一赔三吗?

假货一直是大家在购物时最为反感的事情,所以在很多时候买东西都会去专柜购买,哪怕价格稍贵一些,但如果在专柜也买到假货,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罗某某在某品牌专柜购买手袋一个,价格为18700元。手袋买回以后,罗某某怀疑该包为假货,并送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根据中国检验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认为该手袋并不是该品牌公司生产。罗某某认为该品牌专柜涉嫌欺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该专柜退还罗某某货款18700元、赔偿三倍包款56100元。



那么我们遇到这种事情都可以用什么办法维权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买到假货不要怕,切忌不理智维权,要学会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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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消费欺诈,是指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网友咨询:

遇到消费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针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听到的就是“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是指退赔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价款费用的三倍。对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构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应持相关医疗部门的检查报告和医疗鉴定进行维权。

律师补充: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伟律师简介

宿迁市优秀律师,擅长重大民商争议处理,股权设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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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

来源:蚌埠淮上区法院

近日,吴女士在淮上区某超市内购买鳕鱼、西红柿、哈密瓜等商品,在结账后发现结算价格和超市标注的价格不一致,被多收取钱。即找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在和超市交涉处理未果后,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06投诉,市场监管局介入处理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吴女士遂向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在超市内标注商品特价,在结算时却按照原价结算,符合价格欺诈特征,属于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吴女士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向其退还销售差价13.48元并赔偿货款的3倍,因货款的3倍赔偿额不足500元,故应按500元赔偿。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吴女士退还货款13.48元,赔偿500元。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仅要关注好商品的标价,在结账时更要看清账单,避免钱袋子的钱“偷偷”溜走,同时保留好小票或者发票,一旦发现被多收了钱,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作为商家在经营时,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旦价格发生变更,要及时更换,规范经营行为。

价格欺诈处罚标准

鲁法案例【2024】389

(图源网络 侵删)

现在在超市购物都是自取,选择商品时,往往都喜欢看一看价签,除了品质之外,价格也是影响购物选择的重要因素。标价6元/斤,付款时却变成8元/斤,结算价格和货架标价不一样,如果遇到这种“低标高结”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案情简介

2023年的一天,李某到某商店购买水果,看见门口货架上摆放着好多串巨峰葡萄,中间仅摆放着一个价格签,标注着6元/斤,李某便挑选了一大串葡萄,又买了些生活用品,称重后买了单。回家后,李某发现购物小票中记载“精品巨峰”8元/斤。李某认为某商店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其也不止一次在该商店碰到这种情况,在与该商店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店赔偿其损失500元。被告某商店辩称,两种葡萄并非同一商品,且有不同条码,只因员工疏忽未将两种葡萄的价格分别进行标明,每斤6元的葡萄是小粒的,不是当天的,也有点软,而李某购买的是大粒的、新鲜的,系每斤8元的葡萄,所以不存在加价出售的问题,更不存在故意和欺诈行为。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某商店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被告某商店认为两种葡萄系不同的商品,价格也不相同,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分别标示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两种葡萄系同一品种,差别不明显,并且混合放置在同一货架上,还只放有一个价格标牌,在这种情况下,足以让人认为这两种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另,在此之前,原告已在被告处遇到过高价结算问题,但被告对该问题并未设法进行改进,还让其一再发生,故对被告无主观故意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在结算时的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构成价格欺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店应支付原告李某赔偿金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价格欺诈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知法犯法的欺诈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的,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当承担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若消费者是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谨防被多扣费。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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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峰
来源:平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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