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是什么意思,承包土地有什么政策补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夏菲

承包土地是什么意思,承包土地有什么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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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协议书


家人们,在咱农村,土地承包可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生计的大事。咱都盼着能顺顺利利承包到土地,好好经营,过上好日子。那土地承包到底有哪些流程呢?今天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就依据《土地承包法》,给大伙细细讲讲。

选举承包工作小组

第一步,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就好比选 “管家”,大家选出来信得过的人,组成小组来负责土地承包的事儿。比如说咱村,大伙聚在一起,通过投票选出了几个做事公道、懂政策的村民,成立了承包工作小组,为后续土地承包做准备。

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得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然后公布出来。这个方案里,会详细说明土地怎么分、承包期限多长、有啥条件等。就像隔壁村,承包工作小组把拟订好的方案张贴在村里显眼的地方,让大伙都能看到,心里有数。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接着,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时候,大家都能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只有经过多数村民同意,方案才能通过。咱村上次开村民会议,大家对方案讨论得热火朝天,最后多数人同意,方案才确定下来。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方案通过后,就进入公开组织实施阶段。承包工作小组会按照方案,公开、公平地分配土地。比如在分地现场,大家看着一块块土地按规定分配,心里都觉得踏实。

签订承包合同

最后一步,就是签订承包合同。这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签了合同,土地承包就正式生效啦。

家人们,了解了土地承包流程,咱在土地承包时就能更顺利。要是还有乡村振兴相关问题,关注我,了解更多乡村振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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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多少钱一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归谁

李国祥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精神让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者吃下了“定心丸”。不过,对于何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如何“再延长三十年”等问题,仍有不同理解。

如,有的人理解中央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家庭承包土地制度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特定家庭承包的田地。这样理解准确吗?

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权威回答了社会关切,特别是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关切,对于解决相关争议,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稳定承包地块利大于弊

1983年我国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这也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标志性年份。按照相关规定,第一轮承包期为15年,第二、三轮承包期分别都是30年。这意味着二轮承包到期标志性截止年份是2028年。

尽管大多数地方距离二轮承包到期还有近10年时间,但由于农业经营需要长期稳定的土地关系预期,尤其是发展现代农业,往往要对土地进行长期规划和投资,这使得从政策上进一步讲清楚何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显得更为迫切。

此次《意见》明确,所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其内涵既包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这一制度不变,也包括分包给某农民家庭的特定田地原则上不调整。

《意见》指出,二轮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原则,不能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分包给某家庭的特定田地,在三轮承包期仍然属于该家庭。农村集体与其成员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否承续的判断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只要这个家庭存在,即使它已经迁移到城镇,第一轮农村集体分包的地块也不能打乱重分。

有些农民和基层干部可能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过了很多年,早期一般是根据土地质量按照人均分配的,如今家庭人口变化很大,需要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对原家庭承包的地块作出调整。

这种重新调整的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二轮承包期开启时一些地方调整农民承包的地块,曾引起了相当大的纷争,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如今,农业生产主要靠机械,未来农业机械化水平还要提高,如果承包地到期后重分,不仅同样会引起纷争,还会导致地块进一步细碎化,影响机械作业和适度规模化经营。同时,重分承包地还会导致土地权属关系预期混乱,影响土地规模化流转。

因此,二轮承包到期后顺延土地承包关系理应包含稳定承包地块,这一规定总体上利大于弊。按照此前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改革试点办法,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块到农户,这一改革成果在第三轮承包期也是有效的。

农民进城,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进城落户,是否退出承包的集体土地,应由农民自己选择,一方面有助于农民市民化,提高户籍城镇化率;另一方面也给进城农民留条退路,万一不愿在城镇生活,可以回乡。

当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作为集体成员的家庭完全没有人口存在了,这时集体可以收回发包的地块。对于集体仍然拥有的机动地等,也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和村民自治等相关规定,对承包地进行“大稳定、小调整”。

一些农民家庭人口增加很多,而承包地又非常有限,这该怎么办?按照《意见》,应主要在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想办法。当然,集体如果拥有未分配的承包地,在分配时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缺地较多的家庭倾斜。

还有一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可能不再需要耕种土地,造成土地撂荒。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权能界定,村集体应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对撂荒地进行管理。

从长远来看,对于确实不再需要承包地的已经进城的家庭,各地应积极探索,鼓励这些原村民依法自愿有偿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转让给集体内需要耕地的成员。如果短期内不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但应流转经营权,从而获得租金或者入股参与分红,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生产。这样,土地承包关系既长期稳定了,又没有浪费土地资源,还增加了承包人收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刊于《半月谈》2019年第23期)

责编:秦璐敏

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

自古,土地就和农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土地于农民而言,就像树根与树的关系。鉴于现有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很多没有地的农民朋友都想获得一块承包地,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有以下四种方法:

①通过继承上一辈人的土地,而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包括迁出户口子女、非农业户口子女、外嫁女儿都享有继承权);

②通过申请村内的预留地,获得土地并享有承包权、经营权;

③通过村集体内部的重新调整,比如现在有很多村子实行的排号制,就是空闲土地收回后,通过给无地村民排号、摇号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权。

④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别人的土地,然而这种方法只能获得土地经营权,而不能获得土地承包权。

2028年下一轮土改会重新分配土地吗?

必须要说明的是,1988年上一轮土地改革,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定下“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的原则,也就是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承包关系即将在2028年到期,针对这点,一些对政策有所了解的农民朋友问:到时候会不会重新分配土地?

这个问题,通过这个事例就比较好理解了:国家历时5年耗费大量时间、财力进行土地确权,如果2028年重新分配土地岂不白费了?所以,小编在此大胆推测,即便到了2028年,现在土地承包关系也会一如既往的保持下去。

扩展阅读:

这4种情况领不到补贴

①退耕土地

由于国家规划或是农民自主退耕还林等情况,农村原本的耕地成为了退耕土地,种上了树木或者投入了重新规划中。在这部分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是拿不到补贴的,而且还有被罚款的危险。

②非耕地

非耕地,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明文划分的耕地”以外的土地都叫非耕地。依照粮食补贴政策,补贴范围须是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

③荒地或者政府征用却待开发的耕地

农民自行开发的荒地,即垦荒地,这部分土地尚未划分给农户,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荒地上种粮,是拿不到补贴的。

④并未签订合同的流转土地

粮食补贴的补贴对象是拥地农民,那么土地流转后,补贴是给实际种植者,还是拥地农民呢?对于这一点,是必须在土地流转协议上注明的,如果是未签订协议私下进行的土地流转,通过流转得到土地的实际种植者是不可能申领粮食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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