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拉手犯法吗?就只拉人进群,然后自己退群,删人,微信拉手挣多少钱判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晴

微信拉手犯法吗?就只拉人进群,然后自己退群,删人,微信拉手挣多少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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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拉手接单平台

“吸粉引流,动动手指即可日赚千元”“微信拉人、工资日结”,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微信拉手”的兼职广告,这些兼职往往以高薪报酬、工作轻松等为诱惑,吸引了很多在校学生、无职业者等群体从事。那么真的有如此高回报的兼职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你以为从事的只是简单的拉人进群,那就大错特错啦!当前,“微信拉手”已经呈现产业化趋势,一般分为个人信息获取、上家发布任务、吸引微信拉手等环节,具体来讲,就是上家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手机号码,随后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任务,再由下家以“微信拉手”模式将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账号,拉入“特定”微信群,群内发布的大多是诈骗信息。这种行为并不是正常的商业引流模式,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设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下家,从事微信拉人进群的工作,以此方式获利。具体为:张某将上家打包发给其的手机号码及微信群二维码,发给下家刘某等人,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将新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到上线给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同时,将整理好的已拉入群信息(群名、手机号、微信号等)发给张某;张某汇总拉人信息并上交上家,上家以进微信群每人支付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火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下家刘某等人结算。

2021年2月18日,刘某添加被害人邵某为微信好友后,将其拉入“美团-大润发優惠卷k1-15”微信群,后邵某在该群中被诈骗钱款共计9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很多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模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类似“微信拉手”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看清所谓高薪兼职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坠入犯罪的万丈深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

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提高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作者:王蕊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微信拉手是什么

“吸粉引流,动动手指即可日赚千元”

“微信拉人、工资日结”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微信拉手”的兼职广告,这些兼职往往以高薪报酬、工作轻松等为诱惑,吸引了很多在校学生、无职业者等群体从事。那么真的有如此高回报的兼职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你以为从事的只是简单的拉人进群,那就大错特错啦!当前,“微信拉手”已经呈现产业化趋势,一般分为个人信息获取、上家发布任务、吸引微信拉手等环节,具体来讲,就是上家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手机号码,随后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任务,再由下家以“微信拉手”模式将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账号拉入“特定”微信群,群内发布的大多是诈骗信息。这种行为并不是正常的商业引流模式,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设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下家,从事微信拉人进群的工作,以此方式获利。具体为:张某将上家打包发给其的手机号码及微信群二维码发给下家刘某等人,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将新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到上线给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同时将整理好的已拉入群信息(群名、手机号、微信号等)发给张某;张某汇总拉人信息并上交上家,上家以进微信群每人支付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火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下家刘某等人结算。

2021年2月18日,刘某添加被害人邵某为微信好友后,将其拉入“美团-大润发優惠券k1-15”微信群,后邵某在该群中被诈骗钱款共计9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很多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模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类似“微信拉手”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看清所谓高薪兼职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坠入犯罪的万丈深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提高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微信拉手拉人进群都是做什么的

来源:泉州网

你是否也经常收到陌生人发来的“好友申请”?你是否也被“好友”拉入各种群聊不堪其扰?如果,你进入的群聊发布“兼职”“刷单”等信息,那请你一定要留心,这很可能是诈骗团伙在为行骗铺路!

近日,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石井派出所,抓获两名通过充当“微信拉手”,为诈骗分子构建“刷单”类诈骗群聊环境的嫌疑人。

10月下旬,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发布了“兼职刷单做任务”的广告,正在求职的他们想着既然还没有找到工作,就先兼职贴补一下生活开销,谁知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一开始,做的任务就是“好评刷单”“某音点赞”等,也“如约”拿到了任务成功的报酬,一般是三四百元,但接下来任务就变成了“充值”,获得“报酬”、初尝“甜头”的群众喜不自胜,1千、5千、8千……直到后面发现上当受骗。

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在全力抓捕诈骗分子时,民警发现,受骗者大多都在某网站上投递过自己的求职简历,而后就有人声称是招聘者等加其为好友,并拉其加入了群聊,而正是这个群聊,发布了诈骗兼职广告,导致群众上当受骗。

经过进一步研判后,民警初步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及落脚位置。10月底,民警抓获了其中一名嫌疑人孟某杰(男,19岁,湖南人),11月3日,民警赴南平市建瓯市,抓获另一名嫌疑人黄某辉(男,23岁,南平人)。

经过审讯,两人如实供述了2021年1月份至今,通过在招聘网站上获得的信息,“广撒网”加好友,将他们拉入群聊,为诈骗分子提供诈骗“营地”的犯罪事实。

令人唏嘘不已的是,他们后来也清楚帮忙拉群聊是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但声称“自己已经陷进去了”,为了盈利,还是继续充当“微信拉手”,虽然因此获得了报酬,但也一步步将自己送入“牢笼”。

目前,两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张美娟 通讯员:李晓婷、柯佩芬 来源:泉州网)

微信拉手一单40块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李思雨


“微信拉手”,通俗来讲就是“加好友,拉进群聊,获得报酬”。

实际上,就“拉手”行为本身来讲,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拉入用户的“特定群聊”若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或者拉手获得的手机号、微信号名单系非法获取,那么拉手们正在干的这个兼职就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你知道在“拉手”兼职的背后,可能会涉嫌哪些犯罪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拉手兼职每拉一单带来的报酬相当可观,那么为获取丰厚的报酬,部分拉手便可能会通过违法购买公民的个人号码实施拉手行为。而非法购买公民电话号码的行为,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帮助网络信息罪

若明知拉人进的群聊是犯罪分子提前准备好的,并且下一步就是在群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还依然帮助诈骗的行为人实施拉手行为,那么即便拉手人不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

帮助程度更高的拉手,甚至会被认为是诈骗罪的共犯。

(三)开设赌场罪

部分兼职拉手的工作,可能还会涉及到将可能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拉入赌博群中,这种情况下,拉手可能会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正如标题所述,微信拉手兼职不仅风险大,并且极有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被卷入刑事犯罪。

如果您或家人现在正涉及该方面的风险,那么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

希望本期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庭立方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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