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阶段的出资款是否认定为权益投资2025,设立阶段的出资款是否认定为权益投资
设立阶段的出资款是否认定为权益投资,存在税务争议。一方认为出资款属于债权投资,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认为出资款属于权益投资,不应缴纳税费。根据筹办机构是法律主体的观点,设立阶段的出资款应认定为权益投资。
二、股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三、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1、用作出资的股权 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全体股东 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 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 不得高于 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七十。3、用作出资的股权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七条 股东可以货出资,也可以用头物、知识广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四、以债权作为出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确有其法理基础,并且债权转股权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的重组中已屡见不鲜,中国已发布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规章。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理基础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已向该企业履行过一定的契约义务,向其支付过一定数额的钱物。因而,事实上,债权人对该企业已有资本投入。当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时,经债权人和企业的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债权人可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只不过该项股权的产生与正常情形下股东或发起人对企业进行资本投入从而产生之股权的区别在于由债权转化之股权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早在债权产生之初即已完成。因此,债权转化之股权仍是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实际资本投入而产生的。
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以后,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即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这种赔偿要求权在破产偿还顺序中,远远优于企业股东因股权而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亦即,债权人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权。因此,当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债权人在实际上放弃了上述优先受偿权。此举对其他债权人而言,非但没有侵害他们的权利,反而是有利的。
在严格执行破产法的美国,其债转股机制便是在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的过程中产生的。当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对企业实施重组。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市场建立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机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上购买其他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然后将赔偿要求权转化为对企业剩余资产的股权,并对企业实施重组,维持其经营。美国的经验表明,通过债转股从而取得企业的经营权是合法的,切实可行的,它甚至可以在市场条件下作为一项投资来进行。
从保护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体现一个企业的经营运作能力和对外给付能力的量化标准应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净资产。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已拥有的净资产的数额。因此债转股的行为并不会对企业的潜在债权人或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
综上,以债权作为出资的现象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二、债转股在我国的实践操作及有关规章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为此,国家有关部委已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这些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并将实施债转股视作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上述债转股虽系政策性的债转股,但亦经由理论界的多次论证。这种政策性的债转股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比有着更强的政策性因素,但其存在亦有着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同的法理基础。既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行为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之有着相同法理基础的一般企业的债转股亦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并且,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现象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
综上所述,一般国有企业重组中债转股的行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违背,其产生在实际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股权冻结是不是要破产了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各项权益。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者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因自己的债务被债权人至,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会冻结该股东的股权,防止其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另外,对于企业股权冻结而言,通常是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五、关于出资时间应当怎样确定
关于出资时间《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由各股东自行协商后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各股东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资,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一、要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由股权转让合同的金额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资的义务并没有消灭,到期限后若是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具体区别有3点,具体如下:
1、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3、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二、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怎么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填写,或者由股东协商确定。认缴的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依照章程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两部分。对各股东(发起人)作为登记事项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可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除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采用货币(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不再受限)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出资金额来看,除法律及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的行业外,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从出资期限来看,除法律及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继续实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以外,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设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利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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