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怎么约定的,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债权债务 编辑:邹然

一、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怎么约定的

在保证合约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与保证人会经过协商后共同商定担保期间。

若双方未就此问题进行任何约定或对约定内容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其所设定的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

当事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必须确保该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是用来确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会出现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有权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应被视为无约定;若双方对此问题均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含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二、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在签订合同时,保证方与债权人之间就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以及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时,保证方有责任代其履行或需负连带法律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确立保证合同的效力,这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其次,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签署合同,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后,保证人也可以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担保意愿和责任范围。

三、保证合同中什么内容是否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

若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担保人和债务人同担债务之连带责任,该项担保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情况下,除非有明确表示需债务人首先承担责任的条款存在,否则法院应判定此类情况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反之,如果在担保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会承担保证责任,且此种表述带有债务人应先行承担责任的含义,那么法院则应将其视为一般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亦可向担保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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