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收取标准每次都收取吗,执行费收取标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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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取标准2021
执行金额包括哪几部分?
执行到的案款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
申请执行时能否主张调解书未写明的迟延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
被告不配合我办理过户,我的损失如何补偿?
一般而言,胜诉方可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作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以及最终执行回款的结果。因此,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准确计算并写明申请执行的金额。那么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才能更加精准、避免遗漏主张呢?
1.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3.其他金钱债务
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法网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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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取标准与诉讼费一样吗
执行费的计算方式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五百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一交纳;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执行费收取标准先扣后扣还是后扣
执行金额包括哪几部分?
执行到的案款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
申请执行时能否主张调解书未写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告不配合我办理过户,我的损失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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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胜诉方可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作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以及最终执行回款的结果。因此,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准确计算并写明申请执行的金额。那么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才能更加精准、避免遗漏主张呢?
执行金额的构成包括四个部分
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
本金部分一般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借款、工资、货款、工程款、租金等。
本金部分通常是一个确定或相对确定的金额。例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决“小张向小李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这里的1万元房屋租金就是确定的本金部分。如果小张一直占用该房屋,截至判决作出时仍未将房屋返还小李,判决主文表述为“以每月3000元为标准,小张向小李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本金部分就是一个相对确定的金额。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通常在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同时还会对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和终止时间进行确定,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则胜诉方不能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其他金钱债务
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进行表述。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如果败诉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方式: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日即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日则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例如,民事判决书如果仅判决小张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李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若该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24年9月2日,则该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日为2024年9月10日,计算基数为1万元,截止日为小张履行完毕之日。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败诉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执行到位案款的清偿顺序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需要厘清相关案款的清偿顺序。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案款清偿顺序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特别约定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位案款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的特别提示
提示一:
诉讼前、诉讼中已足额保全财产,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如果被保全的为货币类财产,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提示二:
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调解协议如果约定了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如逾期付款的利息),且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义务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则申请执行人不能再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汪希
审核:张忠涛
执行费收取标准不统一 群众
金钱债权中,案件胜诉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判决文书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自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被执行人不仅需要承担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需要承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案件事务办理经验,就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归纳汇总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笔者认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需要承担以下费用:
一、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确定的债权本金
金钱债务中,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都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所需要支付债务本金。本金部分一般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借款、工资、货款、工程款、租金等。本金部分金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主要的诉求,通常情况下也是被执行人需要支付最多的金额部分。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通常在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违约金、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同时还会对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和终止时间进行确定,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则申请人不能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若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执行费
由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申请人预交执行费,导致部分申请人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免费的。实则不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会产生执行费,只不过无需申请人前期预交,而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到款项的,无论款项多少,都会优先扣除执行费后,再将剩余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四、审计费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审计的,通常情况下需要申请人预交审计费,若最终的审计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等情形的,则由被执行人承担审计费用,申请人预交的费用将予以退回。
五、评估费
执行过程中,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需要第三方对处置物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会产生评估费,由于是第三方收取,评估费需要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评估费的收取比例为:
六、拍卖费
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的,则会产生拍卖费,拍卖费不需要申请人预交,在拍卖成功的情况下,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税费
财产拍卖成功后,在办理产权变更的过程中,则会产生税费,我国法律对税费的承担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如,涉及不动产拍卖的,出卖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如购置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更不可能主动缴纳上述税费,法院通常情况下让买受人办理过户时垫付,然后拿着相应凭证到执行法院进行报销,执行法院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予以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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