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别,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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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是什么意思
泰政发〔2020〕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9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姜堰区、泰兴市、靖江市、兴化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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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泰州发布
安置补助费归集体还是承包人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法信
房屋征收时
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
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是指——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
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裁判规则
1.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可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各自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虽未约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法院可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以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公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15日
2.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费的,应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吴某某诉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费的,应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及时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可作为超期临时安置费的截止时间点。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3.征收补偿决定遗漏安置补偿事项,违反了政府诚信原则的,应予撤销——于学明诉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承诺补偿的事项,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政府诚信原则,应予撤销。基于此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3)吉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司法观点
1.房屋征收中可根据临时周转和过渡的不同类型确定是否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周转和过渡分为自行周转和过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
(1)自行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还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亲属在他处居住,不需要征收人为自己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转和过渡,减轻了征收人的安置负担,同时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发生费用,征收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转和过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8页)
2.房屋拆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需要等待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拆迁出租的房屋,承租人需要等待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安置自己,这样,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就存在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或者可能自己寻找房子过渡,或者拆迁人可能提供临时使用的周转房。对于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并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了该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但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质量或者区位不满意而不愿意使用周转房的,拆迁人还是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所以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从各地方的规定来看,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由拆迁人按月付给被拆迁人,也可以由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时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
(李国光、高圣平主编:《拆迁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69页)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引用统计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安置补助费给集体法理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常不会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是由征收方支付给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再有村集体去依规管理和使用。但问题在于,村集体究竟该如何管理和使用这样一笔巨款呢?是否应当立即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去形成决议或者方案呢?村民是否对此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有权充分发表意见直至要求将该笔费用予以分配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就在重庆市代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我们来看看复议听证将会收到怎样的效果。
【基本案情:800余万元安置补助费资金结余能要求分配吗?】委托人是重庆市xx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2021-2022年期间,因当地一水电站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
委托人作为村集体成员始终未收到任何安置补助费用等土地征收补偿款,于2024年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镇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4年3月,镇政府率先作出答复,称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并非本机关,其无权就所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2024年4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认为涉案征地补偿费用已依法划入镇政府的账户内,且已对认定的被安置人员予以了安置补助,结余资金830余万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不应在村集体成员中进行分配。
委托人对此答复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指导下向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规自局作出的《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和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责令二部门对涉案800余万元安置补助费结余进行分配,落实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并及时分配相应费用产生的利息。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且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等重大利益,区司法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0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虽为复议审查但却有了近似于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听证审查中,被申请人区规自局坚称根据重庆市“344号令”等规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已完成,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情形,结余的资金也不应予以分配。
2021年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本案中的被征收土地即属于“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直接由区政府与村集体签订,所涉150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已划入镇政府账户,由镇政府代为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区规自局答辩指出,根据“344号令”规定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标准,涉案村组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4人,均已经法定程序公示、审核并签字领取安置补助费。而根据前述第8条规定,结余的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属于村集体的权利,其分配权限不在区规自局处。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则对此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她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在保障全体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去形成决议,而不应沦为一笔糊涂账。
且在本案中区规自局并未明确告知其确定安置人员具体名单的方式,其确定流程并未公示公开,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镇政府也并未履行其法定的监督村委会履职的义务。那么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督促,而不能认为此事已与自己无关而任由村委会去“村民自治”。
换言之,仅仅是将补偿费用打入村集体的账户内并不意味着补偿安置职责的完成,这800余万元结余费用最终的去向,区规自局和镇政府均有义务持续监督和跟进。
【案件结果】本案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区司法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024年9月19日,各方形成《调解笔录》,为实质性化解本案行政争议,区规自局和镇政府于9月20日自行撤销涉案《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和《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申请人也自愿撤回涉案两份《行政复议申请》,由区规自局和镇政府于45日内监督、指导和推动涉案村民小组启动“对结余安置补助费进行分配”事项的决议,形成书面决议结果,并由村委会进行书面确认。
而如在决议后仍未能实质性化解争议,则由二部门重新就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安置补助费是给谁的
案情简介
南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余某伦与被执行人沈某借款合同一案中,裁定提取沈某的超期过渡安置费用于冲抵债务。沈某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某在南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全部超期过渡安置费52414.46元”的执行行为。
余某伦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余某伦称,根据《东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第六条第三款,该超期过渡安置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原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50元/月和超期加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50元/月,合计1300元/月,但执行法院执行裁定却将超期过渡费1300元/月全部认定为满足异议人沈某居住所需,实属不妥。
图片源自网络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安置过渡费及超期加付过渡费,均属于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沈某因原住房被拆迁而需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补偿,具有保障被拆迁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性质。因此,基于“生存权优于债权”的司法保护原则,执行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沈某提出的异议,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某在南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全部超期过渡安置费52414.46元”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复议申请人余某伦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余某伦的复议请求。
海瑞析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享有的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相关单位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安置工作,导致被拆迁人无法按时入住新居,属于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原住房被拆迁而需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补助,具有保障被拆迁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性质。因此,基于“生存权优于债权”的司法保护原则,被执行人享有的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不宜被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并非一般的财产权益,而是基于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暂时失去住所和稳定生活环境时,由政府提供的过渡性支持,这种费用的支付旨在确保被征收人在等待新居或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来看,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的存在旨在缓解因政府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的临时困难,如果将其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可能导致被征收人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与征收补偿的初衷相悖。因此,超期过渡安置补助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法律上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和限制,不宜被法院强制执行。
文/执行局 汤智纲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原标题:《海瑞析案丨安置补助费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阅读原文
来源:重庆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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