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属于行政刑事处罚吗
留置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刑事处罚。
(一)留置的性质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监察机关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等目的,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法定程序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比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其目的是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且作出主体为行政机关,与留置性质不同。
(三)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处罚是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惩罚措施,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留置只是监察调查阶段的措施,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它不是刑事处罚。
二、留置会留案底吗
留置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案底。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措施。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开展。
如果经过调查后,被留置人被认定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那么会有刑事犯罪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但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虽然存在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等情况,不会有案底产生。所以留置只是监察调查中的一个环节,与最终是否有案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案底的形成取决于最终的司法裁判结果。
三、功能区有留置权限吗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功能区本身没有天然的留置权限。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合法占有这一前提,如果是非法占有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其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因为保管物与保管费用的债权基于保管这一法律关系。
如果功能区要行使类似留置的权力,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基于合同约定等合法依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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