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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律师事务所
澎湃新闻记者 王奕澄
原司法公职人员离职后竟成为“司法掮客”?为了堵上这条“漏洞”,9月7日,江苏淮安发布了一项关于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去向的限制政策,规定全市法检两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淮安市法检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简单来说,淮安市法检两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离任3年内,都不能从事律师职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海还了解到,淮安市司法局近日还通报一案例,一陈姓律师存在违规行为。陈某原系某区法院离任人员。2012年以来,陈某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60余件。
近年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逐年增多,淮安市现有121名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占全市律所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在前期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淮安市发现数起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业规定、违法违规执业等问题。
上述《意见》还强调,淮安法检两院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被开除公职的原法检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2月,徐州也曾经对离任的法检两院人员做出明确规定。徐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在从事律师执业或法律服务工作限制期限内,每年至少与离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核查其从业情况。
责任编辑:李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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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将至,旅游消费需求与日俱增。不少地方的民宿被曝坐地起价,消费者的预订订单被毁约,引起关注。对于此类乱象,监管部门如何规范,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房东扎堆“停业”“装修”
“逼退”订单后悄悄涨价
3月中旬,江苏淮安的王女士在某平台预订了山东日照市某民宿的两晚房间,每晚395元,共计790元。
4月10日,王女士突然接到房东电话,说因为其他原因民宿不开了,想让王女士取消预订。随后,王女士在其他平台发现,该房源依旧在售并涨价,房价翻了好几倍。
王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反复沟通,平台方最终同意向她按照每晚房价的三倍进行赔偿,一晚赔付1185元。
△位于山脚的民宿
像王女士一样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福建厦门的陈女士在2月底预定了某酒店“五一”假期房,近日酒店却以“酒店需要装修”为由,要求自己取消订单。
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仍在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在陈女士预订酒店的平台上,“五一”期间客房也仍属于“可预订”状态,只不过房间价格已经从陈女士预订时的109元/晚,涨至597元/晚。
除了“关门”“停业”“装修”,在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也贴出了酒店民宿房东为“逼退”客户编造出令人哭笑不得的理由:
“房子长租的,租户家里有事,不知何时回来”“房子漏水不能住”……
△某社交媒体用户发布的房东退房理由
商家违规成本低
平台方责任模糊
尽管各平台方推出了惩罚措施,对酒店违约行为进行限制,但依然没能阻止部分酒店“逢节暴涨”的行为。
据某商旅平台规定,如果民宿店主确认订单后无法接待或额外收费,将被扣除1倍的房费;如果消费者到店后无法接待,将被扣除1.5倍的房费。
比起3、4倍甚至更高的涨幅,罚款对于房东来说只是很小的数额。
△某商旅平台的规定细则
此外,平台方责任的落实同样参差不齐,对于退款、赔偿的表态模糊不清。
4月20日,北京的陈女士在某平台预订了山西大同市的一家民宿,第二天就接到了平台来电,称民宿商家希望消费者取消订单,因为商家要调价、涨价。
陈女士称,平台方一会儿说按前台显示价格赔一晚的金额,一会儿又按实收价格赔付两倍,在陈女士看来,平台方的赔偿、补偿,并没有统一标准。
遇到“酒店刺客”
消费者如何维权?
针对“五一”假期部分地区酒店民宿“坐地起价”的问题,江苏、吉林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将对今年“五一”假期旅游市场价格实施监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随意涨价。湖南长沙、山东济宁、云南大理等地均发布提醒,要求各类经营者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律师表示,商家宁愿违约也要砍单涨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顾客有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取消订单后所支付的差价。但是民宿商家“毁约”取消订单的行为,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即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欺诈行为,而商家砍单是为了终止双方法律关系,属于单方面的毁约行为,因此不适用第55条三倍赔偿的规定。
遇到订房“毁约”,消费者可以这样做:
留存证据,将与商家的沟通过程进行录音,保存被取消的订单截图,收集能够证明商家恶意解约的材料;
联系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可以向消协、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
采取司法手段,将纠纷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新周刊,中国青年报,南京零距离
来源: 江苏广播
淮安律师协会
来源:江苏新闻
前段时间
淮安涟水的张先生
遭遇官司请律师应诉
没想到却聘请了一个假律师
损失了律师费不说
官司也因为这打输了
可让张先生更生气的是
他向相关部门投诉
得到的回答竟然都是“管不了”
张先生介绍,去年年底,因合同纠纷,他所在的公司被起诉。于是他就找到了家门口的\"涟水县思余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诉讼的相关事宜,自称律师的曹思余接待了他。
“案件上面写得很清楚,不可抗力因素是他们起诉的点。曹思余和跟我说政府政策是不能对抗法律的,我很认可这句话。另外一方面给我看了营业执照,还给我看了一些打的官司的卷宗。”
一番交流,张先生认可了曹思余,并转账5000元,委托曹思余到庭诉讼。
今年1月上旬,张先生被告知一审败诉。
“我们也没放在心上,也没谁能保证说一定能赢的。他说这个情况可能是对方贿赂了初审的法官,行业里面我不清楚,基本上人家掏点钱这个事情就解决了。这种情况到终审不会这样子,让我提起上诉。”
听从了曹思余的建议,张先生提起了上诉。可就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张先生接到了一个来自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
“对方说我们没有义务提醒你,纯粹就是说对老百姓关心,打个电话告知一下,说你安排的律师是不符合资质的,安排的人是没有代理权限的。”
震惊之余,张先生连忙更换二审律师。回头再翻出一审判决书查看,才发现判决书中早有提及。
“因为他没有资质,不符合开庭的资格,所以直接就把我们判了没人出庭,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三类人群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显然曹思余并不属于二三类人群,那么他究竟是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呢?
8月6号上午,记者以咨询法律业务的名义走进了思余法律服务中心,面对记者,曹思余侃侃而谈,表示自己平时都很忙。
当记者问到收费标准,曹思余掏出了一份\"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文件给记者。
不过当记者问及曹思余的律师资质,他一下变了脸色。
“你没有资格审查我们的东西,你不需要审查我们的东西,出庭有法院的审查,懂不懂?这个到出庭时候不用讲,个人都会出示这个东西。”
有没有资质,曹思余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而当记者结束咨询准备离开时,曹思余叫住了我们。
“你要付一块钱,因为我们做生意,一大早,要一块钱。”
付款凭证显示,收款人为\"律师\"。此外,曹思余微信公号名称也叫律师。
为了进一步核实曹思余的身份,记者电话咨询了涟水县司法局。淮安涟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答复称,曹思余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
不是律师,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和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不过,淮安涟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权力管曹思余,“我们没有权力管他,我们只能管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当记者表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司法局应该管时,对方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掉了电话。
假律师代理案件坑害老百姓
怎么还就没人管了?
淮安律师收费标准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通讯员 赵德刚)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前,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司法局和淮安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更加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意见》要求,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全市法检人员,应当主动在离任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从业报告,说明从业去向,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从业限制审核,提出从业限制清单和从业限制建议并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前,应向原所在单位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意见》规定,法检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报告曾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并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时,律协应向申请人原单位出具公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实习情况并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原单位收到公函后,在对情况进行登记的同时,向律协反馈对离任人员是否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说明的组织鉴定意见。律协在准予他们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前,应当组织对他们进行考察并出具鉴定意见,并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原单位。
《意见》规定,全市法检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被开除公职的原法检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意见》要求,全市法检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从事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形式;不得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同时规定,全市法检两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许可、年度考核、投诉惩戒等情况通报给原单位。律师事务所也要认真审核本所内曾经在全市法检两院工作的律师从业限制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对其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如果离任人员在律师执业期间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等。
作者:李超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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