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社保中心,淮安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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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社保局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调整缴费档次、提高缴费上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14档调整为8档:100元、500元、800元、1200元、2000元、2500元、3500元、5000元及以上。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现行缴费补贴标准高于以上水平的,继续执行原标准,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低于以上水平的,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综合平衡确定。对65周岁-79周岁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5元,对8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10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对上述三种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具体标准。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苏办厅字〔2021〕4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参照省调整幅度每年不低于8%的比例进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增发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可参照或高于我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增幅度进行调整。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2年2月9日
来源:淮安人社
编辑:鲁茗茗
责编:盛天畏
审核:于维维
淮安市委书记陈之常、代市长史志军致新春贺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淮安社保缴费基数
自2020年9月8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将变得更加丰富便捷。缴费渠道由原来的税务大厅、支付宝扩充为微信、银行网点、缴费服务站、支付宝等;由人社部门核定缴费计划变更为缴费人自主申报。
相关信息
小编带您深入讲解
01 如何缴费
银行网点: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淮安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的柜面或自助机办理缴费。缴费方式有:(1)银行卡、存折缴费;(2)现金缴费。
缴费服务站:缴费人可携带建行银行卡就近到缴费服务站办理缴费。
支付宝:可使用支付宝替本人或他人缴费。在支付宝最上方“搜索”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进入。
02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2020年全年养老保险费用(按最低档3368)合计8083.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673.6元/月。
医疗保险:2021年全年医保(含大病救助)费用合计4137.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36.8元/月,大病保险月标准为8元/月。
03 缴费所属期
通过微信、银行网点、缴费服务站等渠道缴费时,缴费所属期起、止可自由选择。为了避免漏缴,影响今后待遇享受,建议以半年或年为单位选择,例如,养老保险所属期选择202001-202012,医疗保险所属期选择202101-202112。
04 缴费时间
缴费人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通过上述渠道缴纳2020年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医疗保险费。
05 缴费凭证
银行的缴费凭据可直接用于领取40/50人员社保费补贴。为了真正方便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论缴费人采取什么方式缴费,都可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百度搜索“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打印正式票据。
06 2020年养老保险可缓至2021年缴纳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注意事项:
缓缴政策仅针对受疫情影响而缴费困难的情况,即只有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缓至2021年缴纳,其他年度不适用缓缴政策。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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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办银行地址一览表)
(市区缴费服务站地址一览表)
(灵活就业微信操作手册)
(灵活就业支付宝操作手册)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常见知识问答)
来源:淮安市税务局
编辑:沈才韬
责编:于维维
淮安社保2025缴费标准
张某到某运输公司应聘货单审核员工作,收到入职通知书后如期到公司上班。上班后第五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张某身亡后第七日,运输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所受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张某父母与运输公司均认为单位已经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参保人员,因此共同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张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经审查发现,张某发生工亡事故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运输公司在工亡事故发生后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既不符合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形,也不符合由社保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故拒绝支付。张某父母不服,认为某运输公司在法律规定的30日期间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万余元。运输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由社保中心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中,张某从入职到发生工亡的五日期间内,第三人某运输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在发生工亡事故时属于未参保状态,与社保中心之间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办理期,并非免责期。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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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社保电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续保(2021年度已缴费)、断保(2020年度前曾经缴费,2021年度未缴费)和新参保人员。
4.在校大学生: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用由学校代收。
2.村(社区)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服务站。
您可在江苏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打印。(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对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提示:为不影响参保人2022年度当年医保待遇,建议参保人于今年12月中下旬再办理转移。
能。但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视同当年新参保,需至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缴费。参保人需按年度筹资标准总额(包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县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参保地县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如县区人民医院、县区中医院等)办理转诊手续,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患有结核病、冠心病、高血压Ⅲ期(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的,可在参保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特”待遇。办理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门特”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2021年度为15000元),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来源:淮安税务
编辑:鲁茗茗
责编:盛天畏
审核:于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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