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杜女士于201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张先生方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1月31日张先生父母和王某到杜女士家开的小商店见面,将5万元彩礼交给杜女士父亲凌某,张先生与杜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无举办婚礼,后张先生与杜女士因婚房发生矛盾分手,杜女士拒绝返还彩礼,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杜女士及父母返还彩礼。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及父母返还张先生彩礼5万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张先生与杜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更未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故杜女士及父母应当返还张先生彩礼5万元,张先生在杜女士及父亲未偿还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律法规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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