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证明,权属状态现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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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明,权属状态现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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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谓“所有权”,按照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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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是集体所有权。按照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在实践中,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二、关于林权的确认与林权证的发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登记确认,不能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即通常所称的林权证。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土地管理局(法工委发文〔89〕14号)、对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发文[89]6号)的答复中均已明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权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是在这次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增加的内容。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森林法中增加这一规定,首先,是由于这些林区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现有的国有林业用地中,仅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就占了全国国有林用地的49.5%、国有森林蓄积量的40%, 这一块森林是目前我国最大、最主要的国有林区,不仅承担着为国家提供木材的重要任务,而且还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发源地,是东北与华北的天然屏障,是生物多样性的物种基因库。其次,考虑到这一林区的国有森工企业的施业区范围跨越省界,而且在这些地区的一些森工企业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权发证有一些困难;再次,存在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情况。1989年国务院曾决定由当时的林业部核发这一重点林区内森工企业的林权证,并且已经基本上实施完毕,这对保护这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也为了给当时的林业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提供法律的依据,这次修改森林法增加了这一规定。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增加的这一规定,只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问题,不涉及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根据这一新的修改作出改变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应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林权的保护。本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为了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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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编辑 吕子乔)

权属性质

【释义】

一、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谓“所有权”,按照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是集体所有权。按照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在实践中,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二、关于林权的确认与林权证的发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登记确认,不能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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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即通常所称的林权证。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土地管理局(法工委发文〔89〕14号)、对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发文[89]6号)的答复中均已明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权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是在这次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增加的内容。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森林法中增加这一规定,首先,是由于这些林区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现有的国有林业用地中,仅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就占了全国国有林用地的49.5%、国有森林蓄积量的40%, 这一块森林是目前我国最大、最主要的国有林区,不仅承担着为国家提供木材的重要任务,而且还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发源地,是东北与华北的天然屏障,是生物多样性的物种基因库。其次,考虑到这一林区的国有森工企业的施业区范围跨越省界,而且在这些地区的一些森工企业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权发证有一些困难;再次,存在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情况。1989年国务院曾决定由当时的林业部核发这一重点林区内森工企业的林权证,并且已经基本上实施完毕,这对保护这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也为了给当时的林业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提供法律的依据,这次修改森林法增加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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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增加的这一规定,只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问题,不涉及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根据这一新的修改作出改变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应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林权的保护。本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为了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编辑 尹乐乐)

权属关系

每个人都是信息载体,我们与他人、与社会联结,产生数据,这些数据有的为平台所掌握,有的则被公共部门运用。如何对数据进行厘清,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产生更大效能?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命题。

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数据权属面临着法律规范明文直接规定稀少、权属界定社会共识不足以及和其他权益例如隐私保护权益的衔接不清晰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法规的制定出台,确保该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各方行为规则框架。

数据权属厘定难


从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到“十四五”规划纲要,数据产权不断被提及。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数据产权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国政府对数据的理解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2015年《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发布,彼时数据被视为基础性的国家战略资源,为政府赋能的重要工具。”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国围绕数据推进立法,数据也成为国际博弈的重要要素。“数据已不仅仅是政府的重要资源,也成为经济的要素。”许可说。

2020年4月9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生产要素,并且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许可认为,中国提出“数据产权”概念,回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势。

从国内数据市场来看,截至2020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6.2%。海量的互联网用户也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成长的巨大潜力所在。

数据效能增速飞快,许可称,是“从绿皮车到高铁”的发展。但是,数据产权的明确成为一个棘手难题。

许可解释道,数据的物理属性与经济属性与此前大家所熟悉的“产权”完全不同,既有别于民法中的动产、不动产,也不同于以观念、信息为对象的知识产权。

“数据又承载着不同方的利益,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需要建立一个利益的平衡机制,但是这一平衡的分配机制也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文化和意识形态。”他说。

吴沈括表示,数据权属的确定,面临着法律规范明文直接规定稀少、权属界定社会共识不足以及和其他权益例如隐私保护权益的衔接不清晰等诸多问题。

到底如何划分数据权属?数据的权属到底是属于个人的,还是企业平台的,亦或是其他单位的?吴沈括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数据而言,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权利内容,用户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对于自身数据的决定权和控制权,而平台根据法律的明文要求承担对于数据采集存储流转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特定场景中根据现有司法判例的规则享有对于数据产品的竞争性利益。


建立信任机制


“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

数据的交易、流通如何规范?许可认为,要遵循自愿流通为原则、法定流通为补充。在一些情形下,可以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流通,推动数据市场的建立,但强制性流通应当受限,并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此外,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应以数据交易所的流通为基础,一对一的数据流通为补充。”

记者注意到,目前贵阳、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均成立了大数据交易中心。

许可认为,数据交易所的建立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大数据流通的机制。

“信任”也被接受采访专家们提及。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的数据交易存在信任度不足,激励度不足和透明度不足的三大瓶颈。在实际业务中,需要通过有效的政府企业合作机制提高各方的信任度,通过高效的交易机制设计提高各方的参与积极性,通过开放的规则安排提高各方的业务透明度。

许可也提到,数据的共享流通,关键在于信任机制的建立。


个人信息保护是红线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在流通中被盘活,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社交平台、购物网站、出行APP,我们的生活无时不刻在产生数据,与数据打交道。随之而来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隐患。大数据时代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发展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命题。

许可主张将数据产权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在他看来,个人信息本质上属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放置于人格权编中。而数据则是产权的概念,需要物尽其用,需要发挥其效能。

许可认为,将两者拆分开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进行分工配合。促进数据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数据产权发展的红线。

吴沈括表示,需要通过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法规的制定出台,确保这一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各方行为规则框架。同时,需要明确的、权威的、高效的公共监管机关,保持全流程的外部监管,平衡具体场景当中的利益冲突,及时纠正处置各类主体的侵害行为。

此外,他认为,消费者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等各类社会主体应持续强化社会监督生态建设,一方面培育用户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促成各类数据业务主体的合规意识,进而为整个社会打造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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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悟

权属人

【阅读提示】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全国第一证在承德桑园村落地

光明网评论员:近日,河北省滦平县一项改革引人关注,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颁出首张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证《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专家表示,这是宅基地改革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属全国首创,“创出了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可复制推广、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防止农民返贫、助力乡村振兴的新路子。”

“九万里悟道,终归诗酒田园。”在不少中国人的心中,到农村去盖房子种菜,悠游林泉,是诗意生活的终极向往。农村盖房子必须要有宅基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并且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严格保护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权益不受剥夺和侵害,但在城镇化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宅基地这一宝贵要素资源的部分错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农村常住人口从8亿下降至5.09亿,近3亿农村人口流出带来大量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有些年久失修,坍塌损毁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闲置农房达到了7000多万套,这对广大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笔沉睡着的宝贵财富。为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在此基础上,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据合同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滦平县此次改革,正是在这一系列决策规定背景下的探索创新。为合作建房者颁发《合作建房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是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属性,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宅基地定价、流转机制,这意味着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宅基地租赁期内使用权的合法性认证,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者的权益。当然,这种创新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须严格遵守租赁期不超过二十年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要坚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确保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只要产权清晰,市场交易就可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颁发《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本质上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厘清城乡合作建房的使用权权属关系,这是激活要素资源活力、吸引资本下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将对乡村振兴大有裨益。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上一篇】这个教科书般抢救是人性的高光时刻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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