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例真实,四川家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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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例2024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北京一女子和母亲遭遇丈夫家暴,还手后却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女子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认为她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这是司法部今天发布的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女子杨某与丈夫童某2022年2月,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童某对杨某及其家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杨某对童某也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及其母亲、童某所受伤害均属轻微伤。
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因家庭纠纷对童某进行殴打,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杨某认为其长期遭受丈夫家暴,事发当日为制止童某再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违法,于2023年3月7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给予她行政处罚。关于杨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一方先动手且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另一方还击造成先动手者伤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确有对童某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杨某采取了努力避免冲突或使冲突降级的行为,故难以认定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不过,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了新证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杨某及其家人。结合本案证据可知,在杨某与童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系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有已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杨某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公安机关给予她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对杨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意在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未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的法定情形。
司法部表示,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是诸多涉家庭暴力、婚姻矛盾案件的缩影,具有时间长、矛盾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如何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难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原处罚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作出变更案涉行政行为的情形,直接变更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公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先适用变更决定的立法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近期家暴案例
11月25日,在第21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最高检选出七起发生在全国多地、具有典型意义的反家暴案例。反家暴案件的办理,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的生动体现。检察日报社记者对此进行了专访。“家暴不是‘家事’”。一组海报,带您了解案件详情!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
北京家暴案例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全国妇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
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即属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同时,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严重受损,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希望此案能够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受害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旨在从另一角度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否则不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
三是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损害司法权威。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就是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四是呼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1.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 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某(女,殁年31岁)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双方家庭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为其偿还巨额赌债。谢某宇还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甚至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伤。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殴打后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扬言杀害文某某。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再度扬言杀害文某某。同月9日7时许,谢某宇携刀到文某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意图行凶,因未等到文某某而未果。次日,谢某宇携刀再次蹲守,待8时许文某某出门上班时,将文某某拉至楼梯转角平台处,威胁文某某撤诉未果后,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文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谢某宇逃至楼顶天台,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并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其杀害,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对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某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谢某宇不仅有赌博恶习,时常殴打、辱骂妻子,还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预谋报复杀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彰显了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旨在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用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某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某家暴,刘某某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某之念。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刘某某胸部,未及将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某死亡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鉴定,刘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案发后,赵某梅被羁押,家中只有年迈多病的刘某某父母和一对未成年子女,失去主要劳动力,仅靠刘某某父母的低保收入和少量耕地租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当地妇联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为赵某梅的亲属申请救助款,并会同有关单位到赵某梅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作为长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赵某梅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犯罪从宽处罚,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新的悲剧发生,使自己身陷囹圄,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梅的犯罪情节、手段及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赵某梅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加强关爱服务,帮助案涉家庭渡过难关,传递“娘家人”的关心与温暖。
3.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 “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时许,梁某伟酒后回家,因抱小孩等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脚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接到丁某的求助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为其疏导情绪,联系法律援助,帮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判决准予丁某与梁某伟离婚。当地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家庭变故导致丁某之子产生自卑、厌学情绪甚至轻生念头的情况后,还帮助联系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辅导。经数次辅导,该未成年人的情绪得到缓解,与母亲的关系得以改善,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伟仅因琐事便殴打妻子致其受轻伤一级,犯罪情节恶劣,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亦不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梁某伟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根据梁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据此,对梁某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有些被害人受“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愿或不敢向外界求助,报案不及时甚至不报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本案中,被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并前往当地妇联寻求帮助,之后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确示范。在此过程中,法院与妇联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给予被害妇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护。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够打消顾虑,勇敢、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外界求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 坚决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刘某坤与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间,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方式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岳某某和郭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对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岳某某为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虐待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上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比,虐待行为并不会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伤亡,尤其是虐待子女的行为往往被掩盖在“管教”的外衣之下,更加不易被发现和重视。但虐待行为有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所造成的伤害是累计叠加的,往往待案发时,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多次辱骂、恐吓,甚至殴打共同生活的母女二人,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被害女童罹患精神疾病,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对刘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惩处,昭示司法绝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坚决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
5.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情节严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辉与妻子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某。2023年8月25日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同年9月,王某某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后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协助下准备报警回执、就医证明等证据,于同年10月12日到当地妇联与人民法院联合设立的“家事诉联网法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某及女儿。裁定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及王某某同事,次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王某某向当地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反映又被王某辉威胁、恐吓。市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王某辉的行为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王某某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向法院反映情况。社区及街道妇联迅速联合街道综治办及派出所对案件进行研判,密切关注王某辉动态,联系王某辉亲属开展劝导,加强王某某住处的安保措施。同年12月6日,法院办案人员对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及劝导,王某辉书面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月9日至12日,王某辉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人身威胁信息。法院办案人员以电话方式再次对王某辉进行训诫。此后,王某辉仍继续向王某某发送多条人身威胁信息。同月15日,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王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设立以来,对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是严肃的法院裁决,一经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充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家庭暴力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再次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及时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武器更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四川日报
家暴案例分析
1月14日,湖北阳新发布警方通报:1月8日15时57分,群众报警称,阳新县城东新区某小区一对夫妻吵架,丈夫拿斧头砍妻子。接警后,阳新县公安局城东新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阚某芳躺在电梯口,身上有血。出警民警一边保护现场,一边在附近搜寻嫌疑人,同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16时16分,余某斌投案自首。11日晚,阚某芳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斌与受害人阚某芳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余某斌用斧头将阚某芳砍伤致死。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斌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前报道:1月8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女子小芳遭遇了最后一次家暴:丈夫余虎持铁斧将她砍倒在家门口附近。这次家暴夺走了她的生命。1月11日,她因伤势过重在医院离世。
小芳对自己的死亡是有预见的。
1月14日,小芳家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2日,他们在整理小芳遗物时发现了她在2020年5月22日留下的遗书:“如若我遭遇不测,将我葬于阚家冲水库山顶,越高越深越好。”小芳想在死后求一方净土,是因为7年婚姻中充斥着家暴和绝望。
阳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和法院人士称,两人2014年结婚,结婚不久便争吵不断;2015年开始,余虎开始实施家暴。每次家暴之后,余虎认错态度极好:口头承诺、写保证书、甚至下跪。
目前,这名实施家暴时狠毒无比、家暴完之后又异常卑微的余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小芳结婚前的照片,笑靥如花。/家属供图
大龄姑娘闪婚后争吵不断
风景秀丽的湖北黄石市阳新县三溪镇竹林村,经济并不发达。阚林夫妻守着二亩薄田,拉扯着四个儿女,艰难度日。
1984年出生的小芳是最小的女儿,她对外面的世界充满憧憬。阚林介绍,1999年,小芳高考落榜后复读了一年,2000年考取武汉一所专科院校计算机专业。2003年毕业后小芳去了广东,从事锁具销售;2010年左右前往浙江,当微商。
在外漂泊11年后,生活磨平了小芳的锐气,她决定不再闯荡,回竹林村。与之而来的是尴尬:30岁、大龄、未婚。
和小芳境况一样的,还有邻村上余村的余虎。1981年出生的他,大专毕业后在广东一家企业当模具师。
阚林回忆,2014年春节前夕,余虎舅舅上门提亲。他对小芳说,年龄已大,婚事不能再拖,别太挑剔。他催促着小芳去见余虎。
今年1月14日,小芳姐姐对记者说:“父母现在很内疚。如果当初没有给小芳太多压力,小芳也许不会这么草率就嫁了。”
小芳姐姐所指的草率是:小芳和余虎从第一次见面到结婚,只有两月有余。小芳婚后,和余虎父母同住。
小芳姐姐回忆,两人结婚没多久,争吵已不断。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她问生气回娘家的小芳:为什么吵?小芳答,她做家务时,余虎就在旁边看着,不知道搭把手;余虎工资自己存着,不补贴家用;公婆重男轻女,埋怨她生的是女儿。
小芳和余虎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14年出生,二女儿2015年出生。小芳姐姐称,2016年,她接到余虎嫂子的电话:“你劝劝小芳,让她再生一个,我们家很着急,为我们家考虑一下。”
1月14日,余虎家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夫妻两人经济分开,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
小芳家人介绍,余虎将小芳砍倒在2902室附近。/家属供图
长达5年的家暴
争吵之后是家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小芳姐姐回忆,2015年11月,小芳带着不到两岁的大女儿和尚在襁褓中的二女儿回了娘家。她看到,小芳脸上和嘴角都有伤。小芳称是自己摔的,一番追问后,小芳说是余虎打的。几日之后,余虎赶来竹林村接小芳,并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不吵,不动手打人。
小芳二哥介绍,2016年,小芳再次被打后,他去了余虎家。余虎给他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打人。
2017年,小芳和余虎离开上余村,居住在阳新县城一小区2902室。今年1月14日,该小区一名住户介绍,小芳夫妻搬来后,经常争吵和打架,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最为激烈。当天晚上,2902室内传出女子惨叫声,伴随着“咚咚”撞墙声。
小芳二姐说,当天晚上,她收到妹妹的视频。视频另一头,小芳已哭成泪人,脸部青紫、眼睛发肿。小芳在视频中哭诉:“余虎把我的衣服剥光,抓着我的头往墙上撞,我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
记者了解到,小芳此次被家暴后报了警,次日前往阳新县人民医院看伤。
1月14日,阳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初步调查,小芳经常遭遇家暴。余虎每次家暴后认错态度很好,会写保证书,甚至下跪。
陈女士是阳新县一名执法人员。她回忆,2020年7月,她在协调小芳被家暴事宜时,丈夫余虎先是低着头一句话不说,接着跪在小芳面前,保证以后不再动手。
针对家暴,余虎父母说:“两人是经常打架。我儿子被她打后,才还手的。”
记者问,“小芳身高1米6,110斤;余虎身高1米7,130斤,小芳打得赢余虎吗?”余虎父母未做回答。
离婚房产之争
不堪忍受家暴,小芳选择起诉离婚。
2020年7月28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从该院了解到,小芳提出离婚的理由有两条:余虎赚的工资都是自行保管,很少贴补家用;经常遭遇家暴。小芳诉请,判决两人离婚;将两人共有的2902室判归其所有。
经法官调解后,余虎同意将房产过户至小芳名下;余虎还在法庭上把其工资卡给了小芳;他还当庭下跪,请求不要离婚。此次庭审之后,两人同意不离婚。
小芳二姐介绍,2902室购买时总价是39万元,小芳出资七八万元,余虎出资一两万元,凑够三成首付。每月2000多元房贷由余虎还。
余虎家人称,该房屋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具体金额他们不清楚。
阳新县法院相关人士介绍,2020年7月28日庭审之后,法官先后接到小芳和余虎的电话,两人改变了主意,坚决要离婚。该院决定,分割好两人财产之后,再次开庭审理离婚案。
该名人士说:“在我的印象中,小芳是一名吃苦耐劳的女性,她遭遇家暴的时候,还在干快递员。为了照顾女儿乘坐,还在三轮车上搭了个塑料棚子。我只见过余虎一次,没看出他有太多异常。”
该人士介绍,2020年8月间,法官带着鉴定人员来到2902室。因小芳已前往武汉务工,小芳二姐拿着钥匙开门却发现锁已换,此次鉴定只好作罢。小芳得知后,赶紧换了锁。
小芳二姐介绍,2021年元旦假期,小芳从武汉回到阳新,她陪同小芳前往2902室拿生活物品。开门后发现,鞋柜内藏着一把斧头。如今,这把斧头至今仍放在竹林村父母家。
前述法院人士介绍,2021年1月8日下午,法官和鉴定人员第二次来到2902室。门锁再次被换,小芳喊来开锁匠将门打开。现场测量之后,法官和鉴定人员离去,小芳和开锁匠留在2902室。
病历显示,小芳全身多处刀砍伤,颅内多处开放性骨折并颅内出血。/家属供图
最后一次家暴:死亡
1月8日下午,法官和鉴定人员离去10多分钟后,小芳遭遇了最后一次家暴。
换锁匠介绍,1月8日下午,换完锁后,他和小芳一同乘坐电梯离开。电梯门开后,一名戴着红色头盔的男子走出。男子抓住小芳阻挡其离去,并从黑色背包里掏出一把铁斧。小芳大喊一声:“帮我报警。”
换锁匠称,他吓得赶忙乘电梯离去。电梯下行时,他拨打了110。电梯下到一楼后,他喊来保安。保安和他一同再次上到29楼。电梯门一开,他看见,小芳血肉模糊地躺在电梯门口。他于当天下午4时03分,拨打了120。
换锁匠拨打110后不久,民警赶到,将楼栋封锁。记者了解到,戴着红色头盔的行凶男子不是别人,正是余虎。余虎行完凶后并未跑远,在11楼被民警抓获。
阳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余虎行凶之前有预谋,目前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小芳二姐回忆,1月8日事发当天,她和小芳一同前往2902室所在的小区。小芳怕有意外,让她在楼下等候。楼栋被民警封锁后,她感到大事不妙。
小芳二姐说:“我看到楼栋里抬出来一个人,我已经认不出来她是我妹妹了。我喊了她的名字,她头动了一下,手抬了一下。”
1月11日,小芳因伤势过重在黄石中心医院去世。
2020年5月22日,小芳留下遗书:将我葬在山顶,越高越深越好。/家属供图
预料到不测,留下遗书
或许,小芳早已预料到了,她会遭遇不测。
1月12日,小芳家人在竹林村老家整理小芳遗物时发现了一封遗书,写于2020年5月22日,遗书上写着:如若我遭遇不测,我的所有财产皆归母亲所有,财产包括:2902室一半产权、事故抚慰金、个人账户内财产;后事不需要大办,遗体火化后装个骨灰盒即可,无需再装大棺材,葬于阚家冲水库山顶,沿左侧石阶上去,越高越深越好。
小芳家人说,他们会满足小芳最后的愿望,那个越高越深的地方,无人会打扰,不再有家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游新闻(shangyounews)、阳新县公安局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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