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况
成都某中学,唐老师被学校安排参加监考工作;
中午去饭堂打饭,吃饭时候遇到学校领导便一起用餐;
与领导聊了一些上午监考工作的相关情况;
不料,唐老师在吃鱼的时候鱼刺卡到喉咙,导致呼吸困难;
唐老师被送到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两个多月共计花去医疗费六万多元;
唐老师随后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认为唐老师的伤情不属于工伤,下发《不予认定工
伤决定书》;
唐老师不服成都市人社局的处理结果,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人社局的决定书,并认定
自身的伤情属于工伤;
(法院会如何审理和裁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
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核心规定(特殊情况还有其他规
定),唐女士的伤情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是能否被认定工伤的核心!
法院裁判
唐某受伤时的地点在学校饭堂,属于合理的工作范围内;(地点)
员工生理需求所需要的时间等同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进行吃饭、喝水与上厕所等行为所花费时间应属
于工作时间范畴;(时间)
唐某误食鱼刺导致受伤,虽本人也有过失,但其起因与领导谈论工作事项不可分割。应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工
作也有因果关系;(工作因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唐某的伤情属于工伤,撤销成都市人社
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侯律评析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应司法解释已经对何种情况下属于工伤做了法律层面规定,但社会万千,
有些事情很难判断是否属于严格意义的工伤。一旦遇到涉及工作事项的意外伤害事件,要第一时间进行证据
的收集,如本案中,要提前收集证据坐实“在吃饭时确实跟领导在一起”这一情况,如若不然后期即使起诉
到法院也很难证明具有此种关联情节,那么是否能够胜诉就非常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