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吴某驾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发生碰撞,导致孙某受伤住院、吴某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介入后,经过现场勘验与查看摄像设备、询问在场人员,认定:吴某与孙某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均有
违章行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对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
随后孙某持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吴某认为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原因进行责任划分,自身只应当承担五成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问题出现:
这是为什么?难道真如网友所述,法院有意纵容电动车行人违章么?
(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
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
以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按照下列意见分担:(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
偿,不足部分可按下列意见分担: (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无法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如事故发生在机动车
之间,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可根据双方车辆状况、受损害的程度,在10%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如事故
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应承担60%-70%的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审判观点可以看出内在逻辑关系:
法律规定的即使非机动车方,即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也应
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观点推理出:那么如果是同等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下,机动车方也应当承当更多的赔偿责任!
侯律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等同于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
在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当中,当事人赔偿数额、程度的多少,关键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
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倾向于对违章行为的评价,违章与否只是过错与否的一种表现;
也许并不存在违章,但是可能存在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的情况;
法院一般认为: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有更强的机动性,在回避能力上更加优于非机动车;(谁让叫机动车
那!)处于保护自然人的原则,且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一般会认定机动车方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但是所有处理方式都是双刃剑,这样做是否更加纵容了非机动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更加剧增,
这个问题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有不同看法的朋友可以在下方留言,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