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辩护”越来越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了。所以无论对认罪认罚多么熟悉,觉得它使用起来多么方便,做刑案一定要谨慎使用认罪认罚,也要防止“被认罪认罚”。
因为在同一案件中打无罪和打罪轻的兼容性越来越小,无罪辩护和认罪认罚两个都是不是省油的灯,不是“不写白不写”的。
不认罪认罚却供认不讳是最惨的。原本说好认罪认罚那些,后来却不认罪认罚了,除非有明显的、新的出罪或从宽证据,否则之前的认罪认罚就会被视为供认不讳又反复无常的证据。
供认不讳导致容易被定罪,反复无常导致罪轻辩护这块也得不到谅解。辩护人若想两全其美,除非运势惊人,否则结果经常是惨痛的。
我求学的时候,从事辩护业务多年的杨老师曾经说过他从来不做“阴阳辩护”,但是他可以理解做“阴阳辩护”的律师。具体原因一言难尽。
但是那个时候,“阴阳辩护”还是有一点生存空间的,如今认罪认罚写入刑诉法之后,这点生存空间却可见地日益狭仄。
我总是会想:到底什么样的技术才是我们辩护人应当掌握的?什么样的理念才是我们应当认可的?
这些年,虽然也看到过先辩无罪再辩量刑的文章,但一直觉得逻辑上还是不太通顺。
前几天,有位仁兄问我,为什么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人当庭就量刑提出意见会遭到法检的轻视,并且当庭宣判。
我说是因为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开庭之前说好,认罪认罚的流程就是互相协商的过程,协商最重要的就是互相妥协以及妥协后的契约精神。
很明显,司法机关是不吃“阴阳辩护”这套的,因为他们很容易会觉得,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这样了,还是什么便宜都想占。
党内有句话,叫不做“两面人”。“阴阳辩护”为什么难以得到法检的尊重,或许也正在于此。(对行为定性有争议的不在此列。)
跟法检对话,一定要有契约精神。大家都懂法,认罪认罚的条款现在已经非常细致了,虽然学理上还有探讨空间,但实践中的量刑已经基本形成稳定的模式。
所以或许在法检看来,无新证据或者新理由就当庭提出不同意见等于在违背这套原来辩方自己已经就该案认可的模式,拖慢案件进度。
律师的“情有可原”,也许在法检看来是“反复无常”的“搞事情”。这样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律师本人都是极其不利的。
如果辩护要获得法检的理解,也应多先从法检的角度考虑问题。毕竟“怎样才算公平正义”这件事,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发言,但不同人发言的分量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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