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型”控告和辩护有何关系,控诉辩护审判的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铭航

  我曾遇到一位当事人在庭上一直说自己的案件是控告人找关系立案的,是控告人陷害他。皆因他的辩护人在庭前和他说:“既然你是被冤枉的,你可以多一点告诉法官对方找了什么关系,这可能会触发法官对你的同情。”

  但法官听完当事人这样反复说之后不仅一点同情也没有表示,反而很不耐烦地说:“能不能不要再说以前的事情?你就说你的案子。”

  我想也是,说自己被立案是对方找关系的对辩护没帮助啊。因为别人找关系不等于你被陷害,不代表没有犯罪事实也不代表不符合犯罪构成啊。而且你也没有证据证明别人找关系,就算别人找关系也是监察委的事情不是这个法官的事情啊,是他的案件而不是你的案件啊。

  那位辩护人这样做,或许是出于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保护,也可能是真的觉得“当事人被找关系立案这种事能够减少法官认为当事人有罪的倾向”吧。

  然而没有逻辑,令人窒息。

  我突然发现,辩护之所以难,在于辩护人要掌握的“语言体系”和判断标准是很多的,必须要掌握公安、公诉人、法官、当事人和辩护人五种体系和五种标准。以审判阶段的辩护为例,辩方必须先以检察官和法官的视角去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否则就会“跑偏”,导致做了很多事情但只是“孤芳自赏”而没有任何实际辩护效果。

  正也是为什么搞控告的人不一定要懂辩护,搞辩护的人一定要懂控告。所以有法检经验的人出来从事律师行业确实是有一定优势的。

  以前研究生阶段写法学论文的时候,老师让我们一定要在第一部分驳倒所有前人的观点。

  他说,如果你没办法驳倒别人的观点,那你的观点就没有价值,因为如果别人说的是对的,而且早早就写好了,还看你的文章干什么呢?这就叫没有创新。不破不立,正是如此。

  辩护律师要“立论”,确实要先在质证和辩论的时候对刑事证据中的瑕疵、逻辑矛盾和于法不合之处做说明和解释,再来说自己的观点。所以做辩护的时候,理解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

  撇开质证和辩论是否能占据优势这些功利的角度不讲,大家都是法律人,遇到了同一个问题,能否就这件事情进行正常的交流和沟通,让大家的想法都能有充分的表达,对于正确行使各方的权利很重要。

  比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也是人,而且是大忙人,辩方表达意见的时候就要简明扼要,不能给对方增加负担。

  比如,有些程序明明没有作用,不能为了讨好当事人恶意延长诉讼时间,让审判人员没办法结案,这对当事人本人也并没有任何好处。

  再比如,要做无罪辩护,就得拿出非常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被告人无罪,虽说刑事诉讼负有举证义务的是公诉人一方,但单纯的证据瑕疵是否能够形成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本身就是一个分歧很大的问题,

  而且,举证跟质证本来就不是一回事。审判人员中立,如果辩方质证不利,又怎么能证明控方举证不利?如果不存在举证不利,又如何证明证据链不完整?

  另外,证据链是否完整这个标准,说到底存在审判人员心里,这是基于他们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及对整个案件的感知和判断产生的,会随着不同案件事实而改变。客观之下尚有主观,这就是审判活动的真实面貌。

  有些特殊的案件,只需一两个证据已经能使得事实昭然若揭,那么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辩护方要去适应这个标准,在合法前提下尽量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可视化表达等方式达到这个标准,而不是让标准来适应辩方。

  如果辩方达不到这个标准,只一味地声称当事人无罪,一来审判人员心里会膈应,因为谁也不想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确信的判决;二来如果以后这个案件被抗诉被监督,辩方的观点要依然能够屹立不倒,站得住脚,合法合情合理,不然就是在坑审判人员。

  公诉人也是如此,如果辩方的理由不够充分而又赢得了无罪判决,这对公诉人的能力和努力是一种否定,让他就这个案件难以交代。法律人,相煎何太急?大家都表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才能赢得光彩,或者虽败犹荣。

  我在法院工作和实习的时候都接触过无罪判决,我可以说,至少我见过的审判人员都是负责任的,对其认为不该判有罪的人,还是会判无罪的。(当然实践中还有通过撤诉来实现无罪释放的,在此暂且不表。)

  但是有些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是真的只足够让当事人被轻判而达不到无罪的程度,甚至有些是根本没有作用的意见。

  有些人或许会说,部分GJF对律师不太友好,我却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GJF不会没来由地对律师不友好,他们只是对“犯罪”这件事情本身就抱有极其审慎防备的态度(我认为这个态度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也长年抱有这种态度,这是做刑事的人本能的反应);而其中个别人有时会不当地将这种情绪迁移到辩护律师身上。

  这种情况是有,但是不多,而且会越来越少。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保持平心静气。

  虽然立场不同,但是大家的理想往大了说都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往小了说都是养家活口。法律人,没有什么不同,认真做好自己的事情,在专业上精益求精,不要就无谓的事情争辩,比什么都重要。

  就无谓的事情争辩,反而是没有“信念感”的表现。在庭上,辩护人的身份是很特殊的,特别是在做无罪辩护时,辩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信念感”,就是发自内心地相信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角色”去影响其他人。

  正如《演员的诞生》里章子怡对个别演员说的那样:“你真的相信你的角色吗?我觉得你没有信念感。”

  辩护人须知,如果自己已经这么想帮当事人了,如果他在你眼里还是很可能有罪,那本身就不站无罪立场的人就更不会认为他无罪了。如果想说服检察官和法官,必须先说服自己,不要让当事人说一些在辩护上完全没有说服力的话,这只不过是自欺欺人。

  辩护不一定完全没有表演的性质,但辩护毕竟不是表演,请尊重辩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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