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于2005年10月入职某某公司,2017年底,某某公司通知李某某其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以向某某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李某某称30万的款项属于“离职经济补偿”,他在某某公司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为30万。
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转款约30万元,作为“离职经济补偿”,但是该笔款项并未包括年终奖,李某某据此起诉某某公司,要求赔偿年终奖,进而引起羁押事件。
2018年12月16日,李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深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前雇主),证据是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定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李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释放,被羁押了251天。
员工要求公司进行离职经济补偿,竟然为此失去251天的自由。 李某某涉嫌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一罪名?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必须对被害人实行恐吓、威胁的行为。
首先,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李某某应得的吗?如果属于李某某应得的,其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不属于李某某应得的,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离职经济补偿金取得的手段是否非法?李某某是否实施了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的行为。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李某某才构成犯罪。本案,上述两个条件都不满足。
李某某称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2016年11月21日晚间10点24分,我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举报行为本身违法吗?举报一年多以后,向公司索要补偿金涉嫌这个罪名吗?我认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嫌疑。一是,李某某的举报行为实质是针对公司进行监督的行为。二是,离职补偿金与举报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某并没有任何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的行为,而是通过协商谈判得到的,二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律上对拘留的时间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拘留期限分为几个阶段。
检察院没有批捕之前,公安机关拘留最长为37天,37天之内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有两个月侦查期限,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又可以延长两个月,而对于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又延长两个月,公安机关共有七个月的侦查期限。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个月,一共可以退侦两次,即共两个月。拘留期限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拘留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拘留,检察院的批捕,批捕之后的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问题。
李某某认为他的录音习惯救了他,即他和公司某某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的两个多小时的录音,全程都很愉快,没有谈及任何威胁举报的内容。难道如果他没有录音,他就有可能被冤枉吗?
按照案件审查标准判断,即便没有录音,本案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本案涉及的是非常牛的、非一般的公司。所以,如果李某某没有提供录音资料,其可能会面临着刑责。
为什么李某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进行要挟的行为,李某某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为了争取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事实上,很多因素决定着一个案件的走向,达到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还很难。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有很多的合法合理诉求,但如果因为合理合法的诉求有可能涉嫌犯罪甚至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这让我们每个人都非常担心,自己将有可能是下一个李某某。
第一,某某公司是一家有实力、有名气的公司,全国人民对其抱有敬意。但从法律上来说,某些人将涉嫌诬告陷害罪。因为,其可能会有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或者行为。
第二,侦察机关、检查机关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立案侦查,检查机关批捕,其中是存在责任的。
但是,本案中检察机关最终没有移送起诉,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执行,守住了作为司法人员的底线。这一点我们应该向检察机关表示敬意。
11月25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予以国家赔偿10余万。
对于此事,某某公司也进行了回应:“某某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果李某某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某某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某某。”某某公司的回应我们确实感受不到一家大企业对为其工作12年的一名普通老员工的尊重和关爱。李某某说他只想要某某公司一个道歉,而我们更想期待一个公平公正并有公信力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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