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证合同解除是怎样的,民法典保证合同新变化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 编辑:庞桐

一、民法典中保证合同解除是怎样的

保证合同的解除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协商解除。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从而解除保证合同。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解除方式是有效的。

(二)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保证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三)约定解除。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保证合同新变化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保证合同主要有以下新变化:

(一)保证方式认定的变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变了以往推定为连带保证的规定。这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二)保证期间的变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推定为6个月,改变了之前2年的规定。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变化。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保证人的追偿权益。

(四)增设了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关系。

三、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中保证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还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可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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