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9日18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小关路口至奥体东门口段朝阳区奥体东门南侧,原告薛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XXXXX的620路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案外人李浩由东向西步行,620路公交车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部分部位损坏,李某、薛某某受伤。
经认定,王某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薛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薛某某被送往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24天,经诊断伤情为L2锥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薛某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60日。
案件分析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主办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快速开展了案情讨论会,全面的分析了案情。
律师认为:本案中薛某某不存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620路公交车及行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造成了薛某某的伤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与结果
接受薛某某的委托后,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根据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了建议薛某某对公交公司提起诉讼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和调查取证,深度参与了薛某某的伤情鉴定、调查取证、立案诉讼、庭审辩护等环节。
此案经判决结案,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律师结语
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以维护受害人最大权益为己任,尽显律师尽职尽责、勇于担当、维护正义的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