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伤害罪量刑标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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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一般判几年
七旬老人马某在小区内倒车,将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撞致重伤,老人一口咬定自己是操作失误,检察官翻看监控录像发现蹊跷,进一步查明了事实真相。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年。
2023年3月的一天,75岁的马某驾驶车辆到小区停车场。起初,马某想车头向内驶入紧邻物业办公室的停车位,但多次尝试未果,他便想倒车进入车位。此时,两名物业工作人员出来告知马某,该车位是物业专用,建议其另找其他车位。马某不为所动,仍想将车辆停在该车位并执意倒车。随后,马某不仅在倒车时撞倒了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站在车后方的另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张某撞挤至墙壁,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五处残疾。
公安机关前往事故现场初查时,马某坚称自己年岁已大,在慌乱中踩错了刹车和油门,失误操控车辆才撞伤人。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该案移送至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积极组织赔偿调解,但马某出尔反尔,不愿履行赔偿协议。与此同时,在进一步审核案件证据时,办案检察官发现疑点:监控录像中,马某撞人后神情自若、不慌不忙,也未拨打110报警或120急救电话。这不像一个过失撞人的驾驶员应有的表现,且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直觉让办案检察官怀疑,这起案件并不是表面上的过失伤人。
经反复查看监控,办案检察官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马某的车辆在倒车时,连续多次停顿、多次启动,刹车灯一直亮着,车轮快速转动。证人和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曾听到涉案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由此可见,案发时马某驾驶的车辆,与车辆正常倒车、刹车时的状态不一致。
为最大可能还原案发现场,办案检察官驾驶涉案车辆进行现场模拟,实验结果证实:涉案车辆有倒车影像及倒车雷达,倒车时倒车影像自动开启,案发时马某能从倒车影像中清晰地看到车后方的情况。驾驶员驾驶涉案车辆,只踩油门时,车辆不会发出轰鸣声,只踩刹车时,刹车灯才会亮起,同时踩油门及刹车时,车辆才会发出轰鸣声且刹车灯常亮。这说明,马某在倒车、停顿时处于油门和刹车一起踩的非正常驾驶状态。
此外,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导致倒车时将被害人撞至墙上。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马某明知径直倒车不可能倒入车位,如此倒车一定会撞到人和墙,仍希望后果发生,系直接故意犯罪。
此外,检察官在讯问马某时,发现其情绪激动、容易发怒。经鉴定,马某患有焦虑障碍,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当日,马某因物业工作人员将其电瓶车充电线拔掉,想找物业经理交涉,其尝试车头向内驶入停车位时未成功,便心怀不满,后欲倒车时又遭物业工作人员阻拦,于是马某驾驶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警告车后的物业工作人员让其离开,但物业工作人员并未理睬,其情绪失控倒车撞人。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马某在明知车后有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车辆倒车,并在倒车过程中实施猛踩油门等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立即对其批准逮捕,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检察日报
过失伤害怎么认定
王奕颖
七旬老人马某在小区内倒车,将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撞致重伤,老人一口咬定自己是操作失误,检察官翻看监控录像发现蹊跷,进一步查明了事实真相。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年。
2023年3月的一天,75岁的马某驾驶车辆到小区停车场。起初,马某想车头向内驶入紧邻物业办公室的停车位,但多次尝试未果,他便想倒车进入车位。此时,两名物业工作人员出来告知马某,该车位是物业专用,建议其另找其他车位。马某不为所动,仍想将车辆停在该车位并执意倒车。随后,马某不仅在倒车时撞倒了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站在车后方的另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张某撞挤至墙壁,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五处残疾。
公安机关前往事故现场初查时,马某坚称自己年岁已大,在慌乱中踩错了刹车和油门,失误操控车辆才撞伤人。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该案移送至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积极组织赔偿调解,但马某出尔反尔,不愿履行赔偿协议。与此同时,在进一步审核案件证据时,办案检察官发现疑点:监控录像中,马某撞人后神情自若、不慌不忙,也未拨打110报警或120急救电话。这不像一个过失撞人的驾驶员应有的表现,且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直觉让办案检察官怀疑,这起案件并不是表面上的过失伤人。
经反复查看监控,办案检察官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马某的车辆在倒车时,连续多次停顿、多次启动,刹车灯一直亮着,车轮快速转动。证人和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曾听到涉案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由此可见,案发时马某驾驶的车辆,与车辆正常倒车、刹车时的状态不一致。
为最大可能还原案发现场,办案检察官驾驶涉案车辆进行现场模拟,实验结果证实:涉案车辆有倒车影像及倒车雷达,倒车时倒车影像自动开启,案发时马某能从倒车影像中清晰地看到车后方的情况。驾驶员驾驶涉案车辆,只踩油门时,车辆不会发出轰鸣声,只踩刹车时,刹车灯才会亮起,同时踩油门及刹车时,车辆才会发出轰鸣声且刹车灯常亮。这说明,马某在倒车、停顿时处于油门和刹车一起踩的非正常驾驶状态。
此外,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导致倒车时将被害人撞至墙上。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马某明知径直倒车不可能倒入车位,如此倒车一定会撞到人和墙,仍希望后果发生,系直接故意犯罪。
此外,检察官在讯问马某时,发现其情绪激动、容易发怒。经鉴定,马某患有焦虑障碍,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当日,马某因物业工作人员将其电瓶车充电线拔掉,想找物业经理交涉,其尝试车头向内驶入停车位时未成功,便心怀不满,后欲倒车时又遭物业工作人员阻拦,于是马某驾驶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警告车后的物业工作人员让其离开,但物业工作人员并未理睬,其情绪失控倒车撞人。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马某在明知车后有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车辆倒车,并在倒车过程中实施猛踩油门等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立即对其批准逮捕,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过失伤害罪轻伤二级怎么判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丹)一名学生在某机构开设的公益课程中受伤,经过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机构认为,两位授课老师存在重大过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机构已经支付给学生的赔偿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受伤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20%赔偿责任,向该机构赔偿43175.14元。
某机构诉称,案外人小刘在参与其组织的活动时意外受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其赔偿小刘损失,李女士、王女士为该次活动的志愿老师,负责活动内容的策划、组织、安排和执行。因二人在活动组织、告知、执行等具体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才造成小刘人身伤害,故要求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偿还该机构赔偿案外人的款项215875.71元。
李女士、王女士辩称,活动为该机构组织开展,其系该公益课程的志愿者,是在机构安排下履行职务,在活动中尽了最大努力保障参与者安全,对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机构作为组织者,应当由其保障活动及场所的安全和秩序,本次意外的发生系其提供的场地存在固有安全隐患和风险所致,故不同意机构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系其主要职责,李女士、王女士称其参与活动系因热爱,希望帮助孩子们学习,课程设计及讲授系由李女士、王女士负责,班级安排、组建、上课时间由该机构确定,场地由机构提供,机构安排人员巡视,截止到事发时课程也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综上来看,李女士和王女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机构指挥和监督,故该机构和李女士、王女士之间就开展涉案课程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李女士、王女士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过错,从课程内容上看,上课时李女士、王女士让所有学生同时体验,未予以严加看护,亦未对学生登上平台触摸湖山石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故李女士、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对课程参与者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应负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保障场地安全、监管授课老师、管理上课过程和学生安全的主要职责,该机构应当定期对湖山石的状况进行检查,但事发时该湖山石底座已经存在陈旧性裂缝,摆放湖山石的平台未设置安全提示,周边亦无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李女士、王女士的授课内容,机构未进行考察、监督,对于课程内容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李女士和王女士、该机构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失,结合双方过错,法院认为对于案外人的损失,机构应当承担80%的责任,王女士、李女士应当承担20%的责任,判决王女士、李女士向机构赔偿43175.14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过失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判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概念:指因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
• 犯罪构成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 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
•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主观要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定要点
•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方面,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人对重伤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存在放任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结果不同,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的是重伤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的是死亡结果。
• 特殊情形的认定:如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重伤的,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概念: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 犯罪构成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 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主观要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定要点
•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存在放任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的行为人则具有杀人的故意或伤害的故意。
• 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如果根本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 特殊情形的认定:如在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知晓、案发原因、暴力手段等因素。
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2020年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男子在阳台上与朋友聊天时,随手将手中的啤酒瓶扔出窗外,啤酒瓶砸中楼下路过的行人,致其死亡。经调查,男子并未预料到啤酒瓶会砸到人,只是随意一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2023年某地发生一起因口角引发的轻微肢体冲突,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推搡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因被害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倒地后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行为人在实施推搡行为时,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知情,且其推搡行为属于一般性轻微暴力,综合考虑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对死亡结果也没有预见可能性,最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刑法条款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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