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要件如下: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债权人无正当理由留置债务人动产的,可能构成侵权。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通过盗窃、抢夺等方式取得的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
(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通常是指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留置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因为加工费债权与原材料的占有源于加工承揽这一合同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如何行使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
(一)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例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留置权行使的程序
1. 留置财产。债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2. 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应当不少于两个月,除非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 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案件如何来命名信息
留置案件命名信息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包含当事人信息
1.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这是最基本的要素,有助于快速识别案件与哪个人或组织相关。
2. 如果当事人有多个身份或者别名等情况,可以适当添加备注信息以确保唯一性。
(二)案件性质标识
1. 要体现出是留置案件,例如可以直接使用“留置 - ”作为开头部分的标识,让看到名称的人能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类型。
2. 如果涉及到特定的违法违纪领域,如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类留置案件,可以在名称中适当体现相关罪名或违法违纪类型。
(三)时间要素
1. 可以加入立案时间或者留置开始的时间等关键时间点,这样方便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进行管理和查询。
(四)特殊编号或地区标识
1. 如果有内部的案件编号系统,可以将编号加入命名信息中,便于内部管理和档案查找。
2. 加入地区标识,如某省某市的留置案件,有助于在不同地区案件区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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