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公司需以其所有财产来履行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的义务;若企业之法定代表人为股东,则在其完成了出资责任之后,对于企业的负债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扣押财产
在法律层面上,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若一方当事人占有了另一方的财产,而被占有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且逾期未满约定期限的,那么占有方则有权依法对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其次,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时,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债权人便有权依法扣押该抵押物,并且可以通过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
三、债权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当债权人离世时,诉讼时效即应失效。
此种情形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且只有在债权人离世之后,继承权等事项尚未明晰之时;若在确认了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后,诉讼时效方可继续进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又或是法定代理人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等特殊情况,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方告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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