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张女士说丈夫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李姓女子。周先生在杭州购置房屋,和妻儿一起搬到杭州居住。但李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杭州,并在此后为周先生生育了子女。后来,周先生索性搬去和李某同住不再回家。张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发现周先生从账户划走230万元,为李某购置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子已被李某出售,周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张女士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周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张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周先生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张女士较多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的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重大理由”事项,张女士在直接起诉与周先生离婚存在一定主客观障碍的情况下,选择婚内分割财产,并获得法院支持,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
在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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