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丁某故意伤害案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代理行为的当事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汐琬

  【案情简介】

  丁某在晚饭过后带着儿子来到一处休闲娱乐室打字牌,当时正在打麻将的一桌人中有人不想打了,所以想找丁某替换她,丁某因不熟悉遂拒绝对方要求,对方由于在事发前有饮酒火气十分之大,见丁某不肯便破口大骂,双方遂发生争吵,岂料对方的朋友吴某一跃而起搂住丁某的脖子,使其呼吸困难,存在生命危险。丁某在此情形下出于本能反应拿出小刀往后刺,不幸刺在了吴某肚子上。后验伤吴某并未伤及任何内脏器官,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吴某在家去世。其家属未与丁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丁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指控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办案经过】

  案发后,丁某的家属找到张涛律师,张律师在接见家属之后,多次会见丁某,了解掌握案情,阅读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和案例之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张律师提出一下观点:首先,受害者在该案的矛盾激化中负主要责任,丁某在生命存危的情况下慌乱拿出刀子捅向对方实是本能反应。第二,经过尸检表明吴某是在案发后两个多月死亡,死因心梗塞、冠心病,丁某当时并未伤其内脏也未触及肋骨,丁某的行为并未与吴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丁某有自首情节,并且系初犯偶犯。其次张律师还积极促成吴某的家属对丁某达成谅解。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书之后仔细进行审查。最后检察院对丁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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