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什么意思,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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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鲁法案例【2024】5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张学敬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本期聚焦:约定管辖
签订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是一件十分频繁的事情。对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会予以明确约定。但是,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合同主要条款外,许多人并不知道,大家伙儿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需要去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因此,巧妙运用管辖法院的约定,也是在诉讼环节中保护己方的一个重要利器。
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总结了
一份约定管辖的秘籍
以帮助大家了解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为自身争取最大限度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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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
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主要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
用协议管辖规定的案件,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01
只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当事人不可以进行协议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进行协议管辖。
02
由于上诉法院具有固定性,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第一审的管辖法院,不得对第二审法院进行约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审管辖法院的,该约定无效。
贰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口头协议无效。
0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协议管辖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并不因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03
合同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的,该协议管辖条款将无效。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满8周岁),又如合同加盖的是虚假的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人民法院都不会认可管辖协议的效力。
叁
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01
协议管辖的法院并不局限于上述例举的五个地点的法院,只要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也是符合条件的。
02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必须在起诉时能确定是哪一家或哪几家法院管辖;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由哪家法院管辖,则该协议管辖将无效。
03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则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肆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01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对级别管辖进行了专门规定。级别管辖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收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基于上述原因,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为相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02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它们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制度。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为绝对无效。目前我国专属管辖的主要规定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主要情形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对协议管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为大家签订合同提供有益参考。
约定管辖地域明确但法院级别不明确,协议有效吗?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一
在(2020)最高法民辖终6号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瑞京公司)与张保玲、张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与回购协议》中载明“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签署”,第九条1.27项约定“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这个案件中的管辖法院到底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坐落于浦东新区的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起诉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地域管辖约定是明确的,但对级别管辖约定不明确,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有关管辖的约定明确且有效,最终认定该管辖协议约定无效。至于该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当事人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但诉讼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标准的,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呢?来看下列案例:
案例二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07号泛途公司与林华程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当事人林华提供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借款协议如……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但是,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1914193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已经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
上述案件中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当诉讼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标准时,协议管辖并不因此当然无效,而应理解为双方对地域管辖作出选择,相应级别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有效呢?下面的案例给你答案:
案例三
在(2019)沪02民辖终217号上海欧赛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禾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系争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时将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双方的上述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故该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2020年上海法院最新跨区划集中及专门管辖规则梳理(附一览表)
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许思达
责任编辑| 邱悦、郭燕
协议管辖可以约定哪几个法院
以案说法
“协议管辖”那些事儿
签订合同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
是一件十分频繁的事情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都会予以明确约定
但是,除了上述条款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
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
需要去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
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份
约定管辖的“秘籍”
以帮助大家了解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为自身争取最大限度的合同利益
案情简介
家住湖南的李某为了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苏州某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李某和该公司在《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陕西A县法院管辖。
后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苏州某公司向银行偿还了该笔借款履行了担保义务,故向A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在A县租房营业,并提交《租房合同》佐证。被告辩称其在自己住所地湖南签订合同,且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签字,并不清楚合同中管辖的约定。
经A县法院调查,原告实际并未在A县营业,只是为了选择在A县法院诉讼,而约定A县为合同签订地,且发生纠纷由A县法院管辖。
随后,原告经A县法院多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A县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牟取自身利益,故意虚构合同签订地,以达到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目的,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而可以受理案件,这种规避管辖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首先,虚构合同签订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取管辖权。协议管辖中限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地点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创设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约定管辖,会扰乱诉讼管理秩序,如果不加以规制,会导致地域管辖规则形同虚设。
其次,虚构合同签订地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幅增加。尤其像一些小标的案件,创设跨省的合同签订地,当事人会因诉讼差旅费成本过高、维权时间长、律师费用过高、异地执行困难等因素而最终放弃出庭和维权,被迫放弃起诉或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导致实体权利遭受损害。
再次,虚构合同签订地进行约定管辖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虚构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在立案后,由于被告处于外地,会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很大障碍,妨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调查,增加调查取证成本以及案件执行的难度。同时,被告一般会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便提起管辖权异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法院正常审判工作。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协议管辖”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
2、书面管辖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达成选择管辖法院的一致意见;
3、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随意选择管辖的法院;
4、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选择管辖的协议必须在诉讼前达成才有效;
6、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来源:蓝田法院
仲裁协议管辖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法务之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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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问题可以在签合同时确定哪家法院来管
为什么签了管辖条款但是法院不予认可?
什么样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今天聊聊管辖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议》,按照约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2019年,宁静提出辞职后,要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应的投资款未果,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双方所约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并不符合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北京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
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三、如果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该怎么办?
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约定的管辖连接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属于合同纠纷,则应当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则应当到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有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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