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放贷需要什么材料,民间放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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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违法么?
中国民间借贷演变史①
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可以说是一对影子兄弟,也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补给。
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随着一系列涉及民间借贷的法规出台,相关行业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领域将会开启一场巨变。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私人银行周刊将从法规演变史、区域样本、民间借贷经典案例等多方面多维度深入调查,通过系列报道呈现这一领域变迁的解析,从与产业链的勾连到行业一些关键环节的肌理与细节。
近期,一系列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法规出台。
全国层面,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了高利贷,也禁止了“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地方层面,近期发布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也涉及到民间借贷。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浙江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条例第18条和第19条,都涉及民间借贷。
主要内容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有近20年催收经验的债务问题专家楼克佳6月10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中国绵延数千年之久的民间借贷行业可能会逐渐势微,主要是因为两高两部发布的《放贷意见》的一系列限制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进化简史上海第一批职业民间借贷人的出现大约在2002-2003年。以前民间借贷就一个借条,2002年开始房地产可以办它项权利证,抵押给个人,加之做生意的需求变多,涌现了一大批民间职业放贷人。
“上海最早的职业民间放贷人大部分是原来做钢贸和做工程的以及有闲钱的老板。一般都是用自有资金放贷的,通常文化素质不高,但胆子大,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批做生意的人,当时大概50岁出头,用上海话来说都是‘老糨糊’了。”楼克佳介绍,他们通常是借钱给朋友、同行或是职业中介机构介绍过来的客户,两到三分息,那时用抵押物贷款少,大概只占30%,纯信用贷款占到70%。
早期的坏账相对较少,因为那时债务人相对老实,而债权人都是“狠角色”,毕竟民间放贷还是偏门生意。
第一个转折点出现在2007年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国内,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企业的资金链条断裂甚至一度引起部分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不稳定。
这个时期在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的浙江出了举国瞩目的“吴英案”,从吴英身陷囹圄至今已经有13年,同时她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争议持续至今。其时舆论所关注的焦点是,中国自古有之的民间借贷行为,真的需要用死亡来惩罚吗?
吴英的罪与罚、生与死,不仅关乎她一个人,吴英案最终得以死缓的判决,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影响了中国民间借贷行业的走向,比如,推动了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上限。
2008年到2012年之间,民间借贷异常繁荣,“除了吴英这样借钱去投资的,还有专门赚利差的资金掮客,借过来是两分息,借出去三分四分息。这时坏账就已经比较多了,很多人在这个阶段就破产了。”楼克佳说。
非法放贷入刑的三个关键第二个转折点出现在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放贷意见》)正式实施。
《放贷意见》规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6月10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两高两部《放贷意见》来看,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定义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的关键点有三个,首先是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但这里面指的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各部委的规章,更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所以,能够合法从事放贷业务的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各省市金融办批复的小贷公司放贷资质,实践中也予以承认,可以总结为:放贷需持牌,未持牌或超越范围放贷者,有入刑风险。
第二个关键点是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第三个事实年化利率超过36%也是决定是否入刑的必要条件。高利贷入刑的一个重要历史机缘就是“714高炮”(高利息的现金贷),经过央视对714高炮的报道,让监管看到社会危害性积聚。
在最高法的《放贷意见》发布不久,人民法院报就刊登了《的理解与适用》,其中举例称,“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只有9次实际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放贷意见的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放贷次数多少,只要没超过36%这个自然债务的上限,我国法律还是容忍的。”肖飒表示。
关于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也给出了一个具体例子,“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年利率24%还本付息之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应当以本金1000万为基数,将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该次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这表示,不仅“管理费”要纳入其中,其他各种费用比如介绍费、咨询费、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有“砍头息”等,都要计算在实际利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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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多少是违法的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6月10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两高两部《放贷意见》来看,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定义关键点有三个。
中国民间借贷演变史①
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可以说是一对影子兄弟,也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补给。
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随着一系列涉及民间借贷的法规出台,相关行业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领域将会开启一场巨变。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私人银行周刊将从法规演变史、区域样本、民间借贷经典案例等多方面多维度深入调查,通过系列报道呈现这一领域变迁的解析,从与产业链的勾连到行业一些关键环节的肌理与细节。
近期,一系列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法规出台。
全国层面,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了高利贷,也禁止了“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地方层面,近期发布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也涉及到民间借贷。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浙江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条例第18条和第19条,都涉及民间借贷。
主要内容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有近20年催收经验的债务问题专家楼克佳6月10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中国绵延数千年之久的民间借贷行业可能会逐渐势微,主要是因为两高两部发布的《放贷意见》的一系列限制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进化简史上海第一批职业民间借贷人的出现大约在2002-2003年。以前民间借贷就一个借条,2002年开始房地产可以办它项权利证,抵押给个人,加之做生意的需求变多,涌现了一大批民间职业放贷人。
“上海最早的职业民间放贷人大部分是原来做钢贸和做工程的以及有闲钱的老板。一般都是用自有资金放贷的,通常文化素质不高,但胆子大,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批做生意的人,当时大概50岁出头,用上海话来说都是‘老糨糊’了。”楼克佳介绍,他们通常是借钱给朋友、同行或是职业中介机构介绍过来的客户,两到三分息,那时用抵押物贷款少,大概只占30%,纯信用贷款占到70%。
早期的坏账相对较少,因为那时债务人相对老实,而债权人都是“狠角色”,毕竟民间放贷还是偏门生意。
第一个转折点出现在2007年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国内,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企业的资金链条断裂甚至一度引起部分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不稳定。
这个时期在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的浙江出了举国瞩目的“吴英案”,从吴英身陷囹圄至今已经有13年,同时她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争议持续至今。其时舆论所关注的焦点是,中国自古有之的民间借贷行为,真的需要用死亡来惩罚吗?
吴英的罪与罚、生与死,不仅关乎她一个人,吴英案最终得以死缓的判决,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影响了中国民间借贷行业的走向,比如,推动了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上限。
2008年到2012年之间,民间借贷异常繁荣,“除了吴英这样借钱去投资的,还有专门赚利差的资金掮客,借过来是两分息,借出去三分四分息。这时坏账就已经比较多了,很多人在这个阶段就破产了。”楼克佳说。
非法放贷入刑的三个关键第二个转折点出现在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放贷意见》)正式实施。
《放贷意见》规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6月10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两高两部《放贷意见》来看,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定义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的关键点有三个,首先是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但这里面指的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各部委的规章,更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所以,能够合法从事放贷业务的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各省市金融办批复的小贷公司放贷资质,实践中也予以承认,可以总结为:放贷需持牌,未持牌或超越范围放贷者,有入刑风险。
第二个关键点是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第三个事实年化利率超过36%也是决定是否入刑的必要条件。高利贷入刑的一个重要历史机缘就是“714高炮”(高利息的现金贷),经过央视对714高炮的报道,让监管看到社会危害性积聚。
在最高法的《放贷意见》发布不久,人民法院报就刊登了《<放贷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其中举例称,“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只有9次实际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放贷意见的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放贷次数多少,只要没超过36%这个自然债务的上限,我国法律还是容忍的。”肖飒表示。
关于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方法,《<放贷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也给出了一个具体例子,“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年利率24%还本付息之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应当以本金1000万为基数,将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该次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这表示,不仅“管理费”要纳入其中,其他各种费用比如介绍费、咨询费、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有“砍头息”等,都要计算在实际利率之内。
(作者:包慧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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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罪立案标准
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监督后,发现原来这只是“冰山一角”,“职业放贷人”实际参与5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案涉金额高达600余万元……日前,经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先后抗诉、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再审认定案涉民间借贷诉讼均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严利的诉讼请求,对其非法利息不予保护。
非法放贷初露端倪
2011年初,陆江因经营需要向严利借款10万余元(已扣除砍头息1万余元)。陆江以车抵债后,严利又以索要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为由,纠集他人多次采取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迫使陆江出具了24万元的借条。
某建材厂老板王涛也曾向严利借过款,境遇与陆江相似。当严利得知某建材厂欠陆江26万元后,便于2012年12月9日要求陆江转让该债权,用以抵销前述24万元债务。王涛同意后,以某建材厂的名义向严利出具了26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期三个月。陆江等3人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人承诺书上签字、捺印。
2014年1月8日,严利起诉至鱼台县法院,要求某建材厂、陆江等3人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和利息,并指使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于同年3月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某建材厂、王涛承担还款责任,陆江等3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济宁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鱼台县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因王涛死亡,法院依法追加法定继承人王跃等4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建材厂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王跃等4人对借款本息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陆江等3人对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某建材厂、王跃等4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利向鱼台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日,严利领取了18万余元执行款。
2021年11月30日,鱼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严利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严利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监督纠正原判
“我们最近办了一件涉恶刑事案件,被告人严利涉及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准备移送给民事检察部门监督审查。”在鱼台县检察院部门联席会上,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说。会议结束后,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上述线索迅速着手,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发现,虽然陆江曾向严利借款,但合法债务的本息已经以车抵债偿还完毕,严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强行让某建材厂承担非法债务26万元,并利用其持有的26万元借条捏造虚假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指使两名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扰乱审判秩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基于此,鱼台县检察院于2023年4月25日提请济宁市检察院抗诉。济宁市检察院于同年6月5日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济宁市中级法院于同年7月28日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鱼台县法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严利的诉讼请求。严利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5月23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再审期间,鱼台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出依法惩罚两名证人妨害作证行为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对二人分别予以罚款。再审判决生效后,该院又向法院提出终结严利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法执行回转财产的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职业放贷人”难逃法网
鱼台县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严利与某建材厂、陆江等人民间借贷诉讼只是严利非法放贷行为的“冰山一角”。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了解到,严利长期设立经营场所、利用格式化借条向不特定企业或企业老板从事“套路贷”活动,借助诉讼等手段攫取非法利息,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严利所诉案件,法院均认定民间借贷有效,从而使其非法放贷活动通过诉讼合法化,既损害企业利益,也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经查,与严利有关的5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涉及金额高达600余万元。鱼台县检察院遂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对严利涉及的其他民间借贷诉讼进行再审。法院经再审后,认定严利涉及的民间借贷诉讼全部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严利的诉讼请求,对非法利息不予保护。
案件办结后,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鱼台县检察院创建了“职业放贷人法律监督模型”,并借助该模型督促法院纠正了一批同类案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郭树合 李靖雯 徐文琪】
民间放贷受法律保护吗
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子签里的隐身放贷人问题,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被点名。
天眼查App显示,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王璐,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等,由成都仁达方略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天眼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变更记录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新增电信增值业务。此外,该公司唯一一家分支机构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注销。
天眼查信息: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221359456
本文源自金融界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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