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字做的手术被医院私自做了,该怎么赔,做手术不签字,医生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伊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桂某因“大便次数增多1月”,至被告某市第八医院检查,经肠镜病理诊断为:1.升结肠腺癌,2.直肠腺癌,建议住院手术治疗。桂某丹作为桂某的家属,2017年5月16日在治疗方案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师已向我交代了以上治疗方案的优缺点,我决定选择第2方案,即不行预防性造瘘术,选择右半结肠切除+Dixon术。签名:桂某丹”。2017年5月17日,被告某市第八医院在全麻下对桂某行剖腹探查+Dixon+右半结肠切除+回肠单腔造瘘术。术后桂某于21日下午出现间断发热,26日进行心肺CT平扫:双肺下叶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其后桂某肺部感染日渐严重,于2017年8月1日在某市第五医院死亡,死亡原因:重症肺部感染,多器官衰竭。

  原告(桂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八医院私自给桂某行回肠单腔造瘘术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被告则指出患者死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与手术无关。双方协商无果,桂某家属(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患方观点(原告)

  事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被告态度恶劣,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操作不当,不尊重当事人意愿,擅做主张,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造成桂某肺部感染且损害程度不断加重,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医方观点(被告)

  我院对桂某诊断正确,手术方案选择合理,手术过程严格遵循操作规范,术后观察仔细,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积极转诊,我院诊治不存在医疗过错。桂某最终的不良结果系自身恶性肿瘤发生发展以及治疗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与我院诊治无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

  桂某诊断为“直肠癌、结肠癌”,2017年5月10日对其行静脉复合麻下行PSD术,5月17日全麻下行Dixon+右伴结肠切除+回肠单腔造瘘术方案合理。但据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记载,患者家属仅同意行Dixon+右半结肠切除,强调不行预防性造瘘术,故医方进行“回肠单腔造瘘术”时并未取得患方的充分知情和理解,术中增加术式手术记录亦未说明原因,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以及手术记录欠详细的过错。某市第八医院对桂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错过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

  法院观点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明确书面确认不行预防性造瘘术,而被告术中与患者行回肠单腔造瘘术,违反了医疗原则,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同时桂某年龄较大,患有多灶性恶性肿瘤,其自身疾病复杂加之全麻手术时间较长,导致术后并发了严重的肺部感染,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桂某因病至被告某市第八医院就诊,被告某市第八医院应按照医疗规范对某某进行治疗,桂某因病死亡,经鉴定,被告某市第八医院对桂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到桂某自身患有疾病及身体状况,依法认定被告某市第八医院应对桂某死亡的后果承担35%的责任。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第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莲、桂某丹赔偿金209,493.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笔者提醒

  1.除去医疗上的法定程序,医院治疗上存在过错吗?

  从本案经过来看,患者最终死于并发症肺部感染,此为恶性肿瘤最常见的并发症及死亡原因,医院增加术式回肠单腔造瘘术应该是符合手术适应证的,该术式应当与患者并发症之间没有明显因果关系。

  2.医院的过错主要在哪里?

  本案中,被告在医疗程序上出现重大失误,更该术式需要患者或家属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或者在术前知情同意书上说明术中可能更改某术式,并取得书面同意,本案被告所患错误过于低级,被判赔一点也不冤。

  3.本案被告应当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侵犯知情同意权是医疗纠纷案件中很常见的情形,很多案例医院医疗处理上并不存在过错,但因侵犯知情同意权被鉴定存在过错的非常多,有签字不到位的,有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医嘱不完整不清楚的,不知医生何时才能吸取教训,充分履行知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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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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