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该怎么分配2025,拆迁怎么分配房子

房产纠纷 编辑:韩文诗

一、拆迁房屋该怎么分配2025,拆迁房屋该怎么分配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1.曹某2与朱某于195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曹某3、曹某5、曹某1三子女。2010年4月10日,曹某5报死亡,曹某5育有一女曹某4。2014年9月17日,朱某报死亡。朱某未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生前自2005年起与曹某2、曹某4、曹某5共同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内。

2.2008年6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1层北间房屋产权登记至曹某2名下。2020年10月13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曹某3名下,不动产登记簿载明所有权来源为赠与。

3.2021年9月18日,曹某3作为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与甲方某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的房屋坐落于,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1层北间15.24,灶间、卫生间、走道(分摊):3.57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第五条约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2,296,099.27元,其中评估价格1,129,934.91元、价格补贴318,784.36元、套型面积补贴847,380元;第六条约定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第七条约定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5,266.8元;第八条约定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为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合计款项2,296,099.27元;第九条约定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配合签约奖405,000元、按期签约奖444,050元、搬迁奖励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300,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奖励补贴合计1,402,050元;第十条约定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款项,共计3,703,417元;征收时,系争房屋长期出租,租金由曹某2获得,用于贴补曹某2生活所需。

征收时,曹某3、周某2、曹某4、任某1户籍在册。各方确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773,417元(含70,000元协议外奖励费),上述征收补偿款由曹某3领取。

4.2021年11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曹某1诉曹某2、曹某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曹某1起诉称系争房屋为曹某2、朱某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2、曹某3于2020年9月25日就上海市杨浦区一层北间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2022年5月26日,本院出具(2021)沪0110民初20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某2于2020年9月25日将上海市杨浦区一层北间房屋赠与给曹某3的行为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曹某2出具赠与书,内容为:“赠与人:曹某2,被赠与不动产的坐落:1层北间,赠与人是上述不动产的所有人,自愿将上述不动产赠与给曹某3,百分之一百赠与等”。

5.审理中,被告提供朱某殡仪馆发票、公墓收款收据、任某1信用卡账单,金额总计31,715元,以此证明被告曹某3、任某1对朱某尽到了全部生养死葬义务,对此,原告与曹某4均不认可,认为朱某医疗费用可通过医保或退休金承担,朱某的丧葬费可由抚恤金承担,该抚恤金已由配偶曹某2领取。

法院判决:一、被告曹某3、曹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1上海市杨浦区1层北间房屋征收补偿款420,000元;

二、被告曹某3、曹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曹某4上海市杨浦区1层北间房屋征收补偿款420,000元。

法理分析: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朱某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死亡时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次征收补偿款应归曹某2、曹某3、曹某1、曹某4所有,其中曹某4为代位继承,至于任某1、周某2既非继承人,亦非系争房屋拆迁前实际居住人,两人无权分得拆迁利益。因系争房屋已征收,本院结合房屋来源、房屋产权、实际居住、被继承人照顾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定曹某1可分得420,000元、曹某4可分得420,000元,曹某3可分得420,000元,余款归曹某2所有。此外,本院认为,各方多次诉讼系因房屋产权登记所致,故原告、曹某4主张曹某3、曹某2隐匿朱桂英遗产、伪造遗嘱,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征收补偿款已由曹某3领取,现曹某3与曹某2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付款之责,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二、拆迁怎么分配房子

拆迁分配房子的方式如下: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被拆迁的房子怎么分配?

一、被拆迁的房子怎么分配?

被拆迁的房子应当是根据协商或者是根据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二、其他情况怎么分配拆迁款?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说是对于房屋进行拆迁,那么首先是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然后就是确定一下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相关的补偿的款项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项之后,内部如何来进行分配,是需要协商来确定的,协商不成到法院诉讼。

四、拆迁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如何分配拆迁房??

如何分配拆迁房??如何分配拆迁房?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房子拆迁子女怎么分

一、房子拆迁子女怎么分1、房子拆迁子女一般不参与分配,子女属于房屋产权人的除外。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权人给予拆迁补偿,一并与之签订拆迁协议。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卖方要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详细签订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定金多少;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4、中介公司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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