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针对这个观点来写作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梓

2006年,南京老人徐某兰在公交站等车时,人来人往中摔倒骨折,从公交车上下车的青年彭某扶了老人并和他人一起将老人送到医院。后老人指认是彭某撞了他,致其倒地,将彭某诉之法院。案件引起全国各界的关注,法律问题变成了社会问题,法官根据自由心证,认为彭某撞老人的事实成立,判决彭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立即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批评之声此起彼伏,认为法院的这一判例将引发道德的滑坡,最后法官成了牺牲品,被调离法院。

2011年,山东潍坊出现类似案件。青年李某箐在路上遇到宋老太骑车摔倒,上前搀扶,被老太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驳回了老太的请求。

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是法官之错,还是当事人之错?

其实,从民事诉讼角度分析,这类案件实际上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两个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彭某案法官之所以判决彭某赔偿,是因为徐老太还是举出了部分证据,法官根据这些证据判断彭某有与徐老太的身体接触,与老太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虽谈不上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法官没有错,法官是有这个权利的。李某箐案,宋老太没有举证证明是李某箐撞了她,因此宋老太败诉了。

徐老太摔倒在公共汽车站旁,人多,总能找到一些旁证,宋老太摔倒在路边,旁边没有他人,又没有监控之类,两个人,一对一的证据,一个说是被撞到,一个说是自己倒下,法官不是神仙,这事实无法弄清楚。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诉讼请求,无可非议。

严格的说,两个案件的判决都是正确的。彭某案二审调解结案,彭某仍补偿了徐老太部分损失,六年后,真相大白,彭某确实下车时碰着了徐老太。

但办案法官倒在舆论的压力。

其实,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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