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究竟如何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留在身边呢?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法律工作的实践,总结出如下经验。
一、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对孩子抚养权做出基本判断。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了解司法实践的某些惯常判法
法律规定往往是原则的、抽象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将所有社会现象囊括其中。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一,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但如果女方有吸毒、赌博恶习,有经常打骂、虐待子女的行为,有遗弃子女的行为,或夫妻分居期间小孩由男方抚养或由男方父母抚养,女方未尽抚养义务,法院也可以将小孩判归男方抚养。
其二,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按司法解释3、4规定处理。但如果男女一方有吸毒、赌博恶习,有经常打骂、虐待子女的行为,有遗弃子女的行为,或夫妻分居期间小孩由一方抚养或由一方父母抚养,另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尽管有司法解释第3条第(1)、(3)情形,法院也可以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将小孩判归他方抚养。
其三,双方的经济条件也是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重要依据。如果男女收入比较悬殊,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其他方面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也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比如,孩子一直生活在城市某小区,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该小区环境好,学习、就医都很方便,而男女离婚后一方必然离开这个小区,法官有可能将孩子判决由居住在该小区原房屋的一方抚养。
三、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要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要在了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法院司法实践中惯常判法的基础上,寻找、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寻找、收集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收集证据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还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如果自己能力不济,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便取得最佳效果。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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