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的思维,律师利用法律漏洞犯人脱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安妍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漏洞。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立法相对现实生活滞后,另一方面可能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即立法者不提倡或不支持某种现象的存在。但现实生活存在的法律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司法者不得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该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相关规定,引导法官做出对自己委托人有利的判决。

本人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某被某单位临时雇请搽玻璃,在工作过程中,王某不小心从二楼跌下,致身体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与某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该单位以王某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协商未果,王某诉之法院。

该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适用什么归责原则的漏洞。

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这里出现一个法律漏洞,即用人单位的雇员在工作中造成自己损害的,用人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可能,立法时,立法者考虑的用人单位对应的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工作中受伤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无需在侵权法中规定,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的现象时,用人单位也存在临时雇请人员从事劳务工作的事实,即单位对应的是雇员而不是劳动者,其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形。因此就出现法律适用的漏洞。

对于这种情形,本人从如下几点考虑:

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该案属于侵权案件,存在归责原则的问题。

该案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侵权法第三十五条,即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有利于受害人角度,可要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法对本案情形没有规定,则可考虑适用侵权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没有区分雇主是个人还是单位,按照此规定,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该司法解释现仍然有效。在侵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适用该司法解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基于以上思考,本人向法院提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意见,判决某单位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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