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关系以及提出相应的建议,浅谈融资租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婉

  传统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典型的特点是包含“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即传统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合同主体,包含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出卖人就租赁物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传统的融资租赁合同比较容易识别,但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往往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出现,即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主体,出卖人将租赁物以一定价格出卖给出租人,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出卖人(承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这种融资模式除了交易双方出于节税的考量外,不仅有利于企业作为承租人盘活存量资产,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使出租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的保障。因此,售后回租模式在近些年受到市场的青睐。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二条将正常的售后回租定性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最高院认为,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为了使正常的售后回租交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合同双方不仅要签订内容完备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关键要素;

  (二)出租方应留存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等材料,还应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手续;

  (三)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应安排专人定期对租赁物进行巡检,形成书面记录,确保租赁物状态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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