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毅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2年租赁公司(出租人)、机械公司(出卖人)、煤业公司(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煤业公司指定机械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机械公司全面服从煤业公司管理。租赁公司据此支付机械公司租赁物件总价款2300万元,煤业公司亦依约支付租赁公司数期租金后,机械公司依煤业公司另购设备指令,将购货款交付给煤业公司。该武汉合同案中租赁公司向出卖人机械公司发函催告交付设备未果,诉请解约,并要求机械公司、煤业公司共同返还设备购买款。

该武汉合同案中从案涉三方协议约定可见其性质属融资租赁合同。后续租赁公司依约向机械公司支付了购货款,煤业公司亦依约支付数期租金。后租赁公司在知晓出卖人机械公司未向承租人煤业公司依约交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且承租人煤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情况下,向出卖人机械公司发函催告交付货物,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的特点,不能仅因合同订立后部分合同义务人未按约定充分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即认为所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武汉合同案中,租赁公司是出租人,同时亦系买受人及所有权人。机械公司系出卖人,煤业公司系承租人。三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义务。机械公司作为出卖人,在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价款后,其应履行向煤业公司交付标的物义务。三方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出卖人)全面服从煤业公司(承租人)管理,该条约定意思是在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范围内,对租赁物件设计安装施工等方面服从承租人管理,机械公司(出卖人)要予以配合,并不能解释为机械公司(出卖人)属于从属地位,在履行约定时完全无自主权。该武汉合同案中在未告知并征得租赁公司同意情况下,机械公司(出卖人)擅自将购货款交付给煤业公司(承租人),完全有违三方协议约定的机械公司向煤业公司交付标的物基本义务,导致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重要融物环节未能履行,机械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武汉合同案中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租赁公司权利即为收取租金,其已履行了向出卖人机械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义务,机械公司收取租赁公司购货款,却违背合同约定,将款项径行交付煤业公司,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三方协议解除,机械公司、煤业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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