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办
涉及到既含有保证担保、又存在物权担保的问题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当同一项债务同时具备保证和物权两种担保方式时,保证人需为物权担保之外的债务部分提供保证责任。
若债权人选择自愿放弃其所拥有的物权担保,那么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的这部分债权额度内,免除自身应负的保证责任。
在具体实践中,担保物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货款人未还担保人怎样处理
要是贷款人欠债不还的话,那做担保人的你就得想想办法了:首先嘛,作为担保人,你要明白自己承担着向债权人付款的责任,所以你不能随随便便地说自己没有担保。
如果你不想再背着这个包袱了,那你就得和债权人商量看看能不能解开心头那个沉重的担保协议;其次呢,假如担保人你确实已经支付了债权人的那笔欠款,那么你就有权利去向债务人或者借款人讨回这笔钱,让他们把你替他们付的钱还给你好了。
三、见证人和担保人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区别
见证人和担保人嘛,他们俩在法律上可大不相同哦!见证人就是个旁观者,只负责给大家说说看到底发生了啥事就行啦;但是担保人呢,他得担起担保的责任来。
比如说,要是担保的方式是保证的话,那保证人可是要和债务牵扯不清的哦,一旦债务人还不起债,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要钱,也可以找保证人要保证责任这个份儿上的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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