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是不是是有效的
1.由于对其事实未尽充分了解或者存在疑问因素,担保合同可能不具备法律效益。
2.为确保保证安全准确无误地起效,我们要求保证合同应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保证人需表现出明确的保证意愿。
这意味着保证人须公开表态,愿用自身资产承担被担保债务的义务;
(2)被担保主债权应确切存在或能被证实。
换言之,保证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应当是具体且可量化的,其数额必须能够确定,并且该债权已正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人和债权人也有权通过协商达成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为一段时间内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二、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的区别
对内担保与对外担保的显著区分在于其决策机制:
1、对内担保: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主导;
2、对外担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策。
对内担保意指企业自身负债提供保障,相应地,替他人债务作担保则属对外担保。
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内担保;而为其他主体所提供之担保皆为对外担保。
三、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有没有效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确定性意味着该担保合同是非有效的。
2.有效的保证合同应遵循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1)保证人需明确表达其对某一具体债权债务愿意以自身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意愿;
(2)被担保的主债权须已确定或者可确定。
这意味着保证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应当是特定化的、金额能够准确计算的、且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
然而,保证人和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限额之内,针对一定期间内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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