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性合同是指2025,实践性合同是指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民法上对于合同的分类之一,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而实践合同的特点在于其与诺成合同的性质不同,且合同达成方式也不一样,实践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
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国的实践性合同有五种:1.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3.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4.借用合同(或消费借贷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5.代物清偿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通常认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四、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五、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哪些种类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包含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及借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六、什么是实践合同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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