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 编辑:孔婷

一、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履行债务,而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2.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即无论债务的金额多大,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连带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3. 连带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连带担保人因承担债务而遭受损失,他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因承担债务而支付的款项。

4. 连带担保人的责任不受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影响。即使债务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能力履行债务,连带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

总之,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较为重大,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和风险。

二、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抚养请求权等,此类债权与特定主体相关,不能随意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若进行转让则协议无效。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转,禁止对外转让。

4. 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协议无效。

5. 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认定协议无效。

三、担保人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1. 担保方式多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 担保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作为担保人。

3. 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以避免产生纠纷。

总之,担保人在债务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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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担保人是如何规定的?,担保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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