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金融监管能否剥离担保责任
关于能否将担保责任进行分担或解除,亦即能否取消阁下所负担的担保义务,这往往会受到阁下和债权人之间特定协议条款以及债务人履行情况的深远影响。
若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应负之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实现担保权利的特殊情况,债权人便有权依照合同的相关条款主张并实行其债权。
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作出任何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够清晰明了,那么可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即如果是由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首先通过对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其债权;而若是由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则有权利选择通过物的担保来实现其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自然人做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借款担保人所承载的责任可能包括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情况。
具体来讲,若预先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担此项责任,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一般保证;反之,若双方有明确协议,即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对债务的共同承担责任机制,则可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担保人所签署的是一般保证,那么,一旦债务人无法达到偿债能力,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连带保证责任方面,如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担保能不能不写担保额度
在担保制度中,倘若既无明确规定的期限也无明确设立的额度,便不大可能得以确立。
这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所涉及的标的物及其价值完全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
诚然,就最高限额保证合同而言,必须同时具备限制性的额度以及具有时效性的期限才可算作完备。
若并未预先约定保证期限,那么应以保证人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日期作为最后结算点。
然而应当强调,担保合同始终是从属于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其自身的成立和效力均依赖于作为基础的主合同。
主合同作为担保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石,其有效性亦直接决定了担保合同能否成功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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