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对代位权诉讼进行理解
代位权诉讼,这是一项高效的债务保障手段,意在在因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
但是,若该债权明显专属债务人自身所有,则不在此列。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将始终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上限进行限制。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代位权的发生要具备什么条件
1.当事人间所形成之债务,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并且必须属于正当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范畴。
2.债务人对其他第三方肩负有确定之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法定权益。
3.必须明确,债务人在履行其向债权人承担的到期债务方面表现出消极懈怠的态度。
4.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利益损害。
三、对方已经起诉了就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无法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因为在债务人已启动针对次债务人的诉讼程序寻求债权索偿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合法性依据。
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附属权利,这将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此时,债权人可行使申请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专属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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