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代位权诉讼”条款作出如下详细规定:当债务人因消极迟延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之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凭借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主张相关权利,除非此类权利为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构建此项代位权制度有助于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弥补了我国传统保全制度的诸多不足之处。
实践中若遇到困难或需要更详细的指导意见,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往往由败诉的任何一方承担。
这是由于诉讼费用乃因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开支,理应由败诉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债权人为胜诉,则债务人为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主体;反之,若债务人为胜诉,则债权人为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主体。
若双方达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则可依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上的约定分摊诉讼费用。
倘若当事人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事宜另有特殊约定,亦可依照该约定予以执行。
三、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代位权是什么这边教你它到底怎么回事,以及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首先得满足以下几点要求:第一,你对负债人有个合法、有效(记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到期的债;其次负债的对象也得对他的下一个债主有个合法、有效和已到期的钱款债权;再次,我们假设这个负债对象没有积极地向他的下一个债主要钱,并且这导致了你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唠叨的说句就是“债务超过”);最后,这个负债对象对他的下一个债主的债并不具有专属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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