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管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妍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问题:

  每当债务人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就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案例分析:2014年3月14日,刘洪国与贾富芝签订《借款协议》

  约定:贾富芝向刘洪国借款100万元,月息4分,期限2个月,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贾富芝应于2014年5月13日前归还借款。同日,贾富芝又向刘洪国出具借据,载明:业务需要借期两月,借款金额100万元,月息4分。2014年3月14日13时26分,刘洪国通过吉林银行向贾富芝的银行账户内转入96万元。贾富芝至今未偿还刘洪国借款本金及利息。贾富芝从2012年开始向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陆续结算煤款。截至2017年6月,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尚欠贾富芝951663.10元。贾富芝至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主张上述煤款。2017年刘洪国以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为被告,贾富芝为第三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贾富芝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对作为其债权人的刘洪国造成侵害。现刘洪国依据上述事实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的债权951663.10元用以偿还贾富芝借款的本金,并且代位权的范围并未超过其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代贾富芝偿还刘洪国借款本金951663.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8元减半收取,由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负担6659元。

  友情提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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