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销售管理制度2025,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门店药品销售过程,保障药品质量和顾客用药安全有效。责任人包括驻店药师和营业员,内容涵盖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处方药销售审核、中药饮片调剂销售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制度还要求对缺货药品进行登记并及时补货,做好台帐记录并报告问题。
二、药品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三、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3、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医院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药房工作人员必须要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做好各项工作。二、药品实行实物负责制,差货赔偿制。三、药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进销存制定,严格进货渠
道,认真索取供货方资质,发票随货同行。四、新进药品必须实行验货登记签字入库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冷藏药品管理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冷藏药品管理制度是为强化冷藏药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冷藏的操作行为,确保冷藏药品的质量,保证冷藏药品能安全、有效的使用而制定的制度。
法律依据:《冷藏药品管理制度》
为强化冷藏药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冷藏的操作行为,确保冷藏药品的质量,保证冷藏药品能安全、有效的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冷藏药品是指储藏对热不稳定的药品和需一定低温条件贮存的药品。
2.贮存有冷藏药品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冷藏药品的管理。
3.冷藏药品应置于冰箱中贮存,贮藏温度应符合冷藏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贮藏温度要求。
4.各病区为住院患者从药房领取的冷藏药品应及时为患者使用,不得耽搁。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使用,要做好登记,但在住院结束时不得再存放于冰箱内。 七夕快乐
5. 高危药品与普通药品要划分区域;各种冷藏药品要定位分层,原则上口服药放于静脉用药的上层,静脉用药放于外用耗材物品的上层,要整齐摆放,有明显标识,标签与药品相符。
6.每天固定班次检查冰箱药品有效期,每周药品管理责任人抽查一次,使用时要根据“推陈出新”原则有计划使用,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7.冰箱的中间档要放置温度计,实时监测冰箱的温度,管理人员要每天上、下午各监测一次冰箱的温度,加强对冰箱的维护。
8.药品管理责任人负责每月对冰箱保养一次,包括温度计的监测、冰箱彻底的清洁、消毒、除霜、药品的整理等,保养后要及时记录,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9.为了保证其他人的用药安全,冷藏药品一经发出,严禁退换。
10.私人药(物)品以及不需冷藏的药品,一律不得放入药品冷藏专用冰箱。
六、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1、常规药品管理,常规药品要按需确定种类,建立账目,专柜、分类放置,标识清楚,专人管理,清理、补充及时,无积压、过期、变质,并有交接登记;2、口服药、外用药品区分放置,瓶签清晰。病区口服药基数按需求设置,存放于干燥清洁玻璃瓶内,瓶外蓝框白底标签应清楚标识药名、剂量、数量;病房根据病情需要设置外用药品基数,如石蜡油、漱口液、硫酸镁溶液等。外用药应专柜存放,使用红框白底标签标识,标签清晰,勿与消毒剂混放;3、急救药品管理。急救药品做到“四定”:定量、定位、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完好率100%;建立急救药品一览卡、药品放置示意图、急救药品交接本。班班交接,交接人员签名;每周一护士长与治疗护士共同清查一次,有记录并签名;护理人员必须掌握急救药品药理作用、使用方法和不良反应观察处理,并有培训考核记录;急救药品有备用基数,按分类依次放置,药物应标注有效期,用后及时补充。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高危药品:包括建立高危药品目录、严格使用登记、落实高危药品警示制度,明确高危药品潜在风险及使用注意事项,做好相应指标监测;毒麻限剧药:置保险柜存放、达到“四定”要求,保持与医院“关于科室存放麻醉和精神药品基数的通知”相一致的固定种类与数量,按要求登记、交接,基数不可随意增减,需变更时,要按照科室申请——医务处、护理部审批——下发公布通知的程序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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