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质证中分别有人证质证与物证质证,本文主要讲解的是关于物证的质证规则。
对物证质证的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它的复制品或回忆其内容所作的口头陈述。据此,“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以前,则拒绝其他证据,其理由至为明显。盖文字或其他符号,如差之毫厘,其意义则可能失之千里;观察时之错误危险甚大,尤以当其在实质上对于视觉有所近似时为然。因此之故,除提出文书之原本以供检阅外,于证明文书之内容时,诈伪及类似错误之机会自必甚多。”该规则刚开始仅适用于文字材料,如单据、信件等。但在现代案件和法规中均认为,该规则同样适用录音和照片,包括电影胶片和X光片。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处仅指物证)。
该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采取违法的方法搜查、扣押和窃听所得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禁止或限制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亦不能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当然,该规则也有一些例外,在符合特定的例外情形时,“违法”收集的证据也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对物证质证的规则有哪些
●物证如何质证
●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
●如何对物证和书证进行质证
●对物证的审查和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物证在法律上的要求
●物证的要求
●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物证如何质证
●物证人证的质证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