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北京市某区某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址:北京市某区某村;第三人:徐某,女,汉族,住址:北京市某区某村。第三人徐某为被告徐某某的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1993年5月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0日生育徐某某,1995年9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某区法院判决离婚,徐某某归第三人徐某抚养。因婚姻家庭纠纷,北京市某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与徐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鉴定过程】2018年7月24日,在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科技创业园B区11号楼),由鉴定所鉴定人受理此案件,并在鉴定所实验室对样本进行鉴定。
检验/鉴定依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主要检验设备:恒温金属浴、ABI 9700扩增仪、ABI 3130XL测序仪;样本DNA制备:Chelex法提取DNA;样本DNA扩增:取检材DNA适量,采用GoldenEye 20A试剂盒,ABI9700扩增仪复合扩增STR基因座;扩增产物检测:采用ABI 3130XL测序仪进行基因分型检测;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无菌超纯水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
附表:张某某和徐某某的STR基因座和Amelogenin基因座的基因分型结果(数据已做保密处理)
【分析说明】根据遗传学原理和遗传规律,子女基因型中的等位基因一半来自母亲,另一半来自父亲。D19S433、D5S818、D21S11、D18S51、D6S1043、D3S1358、D13S317、D7S820、D16S539、CSF1PO、Penta D、vWA、D8S1179、TPOX、Penta E、TH01、D12S391、D2S1338、FGA等基因座是人类遗传标记系统,均按孟德尔遗传规律遗传,其累积非父排除率大于0.9999。
综上检测结果分析,张某某能提供给徐某某必需的等位基因,累积亲权指数为145320.3181(注:大于10000),支持张某某是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鉴定意见】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张某某是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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